1.章程
序 言
学院创办于1958年,其前身南京永利化工专科学校为“远东第一大厂”永利铔厂的厂办校,历经南化企业化工学院、南化企业技工学校、南京动力分校、南京化工学校、南京化肥厂化工学校、南化企业化工学校、南京化工学院南化分院南京化工学校、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等变迁,2015年更名为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2001年独立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成为国家示范性(骨千)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
学校法定住所为江苏省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欣乐路18号。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教育厅主管的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第五条 院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笫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
笫七条 学校坚持“办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高职教育,根植化工、立德树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的办学宗旨,坚持“质量为本,促进学校科学发展;育人为本,促进师生全面发展;化工为本,促进特色优势发展;政行校企合作共赢,产学研用结合共进”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江苏、面向全国,办好专科、提升层次,以化工为主干,服务其他行业领域”的发展定位,坚定向“特色明、水平高、创新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国内一流开放型高职院校”的目标迈进。
第八条 学校办学思路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任务,履行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学问传承与创新等各项职能,紧密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坚持“特色发展、人才强校、开放办学、制度创新”发展战略,实行“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科学治校”,进取争先、勇创一流,实现规模、速度、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笫九条 学校实行以院、系(部)二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依据发展需要,学校可在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调整管理模式。
第十条 学校教育形式有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高职人才需求变化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二)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
(三)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支撑学校依法筹措办学经费;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撑与引导学校科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学问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杈利。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行使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的自主权,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之规定,遵循学校办学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属性,基于主体广泛、程序公正、民主决策、多方监督的原则制定严格和明确的权利行使制度,实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无效;程序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的,该项决定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向相关部门请求变更或撤销。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徳,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敬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敬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庋,依法依规对教职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教学科研等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结合和分级、分类考核的原则,对思想政治表现、学术道德、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收入分配、先进评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按岗取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福利待遇。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杈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者约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笫三十条 学校通过学籍管理、行为规范检查、开展活动、评比奖惩等手段进行学生管理,促进管理与教育相结合,制度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
第三十一条 支撑学生依法成立学生会、社团等群众组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发展、健康发展、终身发展。
笫三十二条 关心学生身心健康,提供教育、咨询等服务,帮助学习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或相关的学历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成立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学生申诉。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章 党委系统
第三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委员会(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实行,支撑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杈、话语杈。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学问建设,发挥学问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洽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六条 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可邀请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笫三十七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枃,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实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各党委部门根据学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党委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各党委部门负责人由学校党委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章 行政系统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院长一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对院长负责。
第四十条 院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杈,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问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实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撑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院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内的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行政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院长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
各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报经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各行政机构负责人由党委决定、院长任免,负责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章 党政联席会
第四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是学校领导通报、沟通、硏讨协调、督促工作的会议,旨在加强党的领导、密切党政联系第四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通报党政领导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和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对相关工作进行督促;
(二)研讨事关学校发展与改革的重大问题与重大事项;
(三)传达上级有关文件、会议和指示精神,提出贯彻意见;
(四)对拟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的有关事项初步交换意见、磋商协调,为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做准备;
(五)研究在贯彻落实党委会决定过程中需要党政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
(六)凡应由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问题,党政联席会均不作出决定。
第四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党政联席会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书记、院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经会议主持人指定,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八章 学术组织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各种学术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学术事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审议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校外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科硏院所专家、本科或其他高职院校教授等)担任特邀委员。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各专业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院长提名(不超过候选人总数的1/4)等方式产生,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如无异议,提交本届校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确定委员,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学术委员会的负责人在其成员中选择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产生办法及其运行规则由其规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可依照实际情况,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系(部)等教学单位设置或者按照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学术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处理有关学术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学校审议批准后,可根据程序设立、变更或撤销。
第九章 群团组织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下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具体设立办法、议事规则及职权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六)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实行委员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五十八条 工会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学校建立校工会、分会两级组织,校工会引导分会工作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工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按照规定职责开展活动。
第十章 教学单位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系(部)、分院等教学单位。教学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学校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教学单位。
第六十二条 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以及发展需求,经学校审批后,可设立、变更或撤销教学单位下设教研室、各种附属机构及专业性硏究中心等分支机构。
第六十三条 教学单位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实训建设等,并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单位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按需设置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教学单位设主任(院长)一人,全面负责本教学单位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教学单位可视需要设置副职领导若干人,协助主任(院长)履行相关职责
第六十五条 教学单位党组织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是带领基层党员和教职工进行教学科研和管理改革的重要力量,承担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联系服务群众等重要职责
第六十六条 教学单位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既是本单位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和保证。在本单位的职权范围内,党政联席会议在讨论党政共同负责的主要事项上具有最高决策权。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本单位的正职、副职领导,根据需要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具体参会人员由主任(院长)和党组织书记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一章 其他机构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可按规定与其他单位合作设立分校、研究院所等机构。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咨询机构依照相关工作规程对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等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九条 积极支撑集团化办学,创新体制机制,参与组建职业教育集团、设立政行校企合作理事会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本科衔接贯通,服务现代职教体系构建。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积极在各地设立分会。
校友会广泛联系校友,关心、关注、关爱校友发展,鼓励校友关心、支撑学校建设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校友、企业和社会各界提供的资金、设备等各类捐赠,按照基金会规程使用和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承担餐饮住宿、医疗卫生、环境维护等后勤保障职责。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举办、投资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十二章 办学活动
第七十四条 涉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方面的重要事项须经充分调研、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专门机构审议、会议决策后组织实施。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实行弹性学制。学历教育以专科生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社会培训以技术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为主,依据双方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笫七十六条 遵守招生政策,制定和依据招生方案,通过普通高考、自主招生等多种形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学生。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据办学目标、国家需求、社会需求、学校资源、发挥优势特色等原则,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充分调研、讨论、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并形成学科门类发展建议,由学校审定后科学设置。
根据办学目标、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发展规划,结合产业和地方经济发展需要、人才需求和招生就业情况,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优化专业布局。专业设置调整与布局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在国家规定的专业大类中选择化工、制造、材料信息、服务、交通运输等相关领域开设相关专业。
第七十八条 坚持需求导向与自主探索相结合,围绕国家、行业、产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技术研发和应用为重点,创造条件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科研与教学互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十九条 围绕市场需求,加强就业教育培训,拓宽就业渠道,搭建就业平台,服务毕业生就业、创业。
第八十条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质量监控等专门机构,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分别负责学校效能、经济、质量等监督工作。
依据部门(单位)职责、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全面开展效能监察,提升管理水平。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内部经济审计工作,促进整改提高。
依据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和教学规范,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展人才培养质量监控;实施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科研立项目标、任务和科研规范,对项目进度、经费、成果等进行质量监控,促进成果转化。
第八十一条 主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技术、培训和资源等支撑,在规划、土地、资金、设施等社会管理资源方面争取地方政府支撑,实现学校与地方协调发展。
笫八十二条 坚持产学研用结合,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接受行业引导,服务企业,实现共同发展。
第八十三条 接受各级教学引导委员会的业务引导,参与和支撑各级学术机构活动。
第八十四条 创新学问建设,丰富学问内涵,将学问传承与创新寓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之中,促进学问事业的繁荣和进步。
第八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资源,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办学国际化水平。
第十三章 经费、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八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收入为主,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为辅。鼓励各单位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八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八条 学校财务坚持统一管理、依法理财、收支平衡、厉行节约、加强监督、强化服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九条 内部收入分配按照保基本、保重点、提水平原则,全面统筹规划计划,加强预决算管理,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发展、集体与个人、全局与重点等方面关系。
第九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九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第九十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整合优化、安全高效、保值增值原则,规范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行为。保护开发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校属常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章 重要标志
第九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仁爱求真笃行拓新”。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或白色长方形旗帜(长与高之比为32,旗面尺寸分6种,分别为288厘米×192厘米240厘米×160厘米、192厘米×128厘米、144厘米×96厘米、96厘米×64厘米、66厘米×44厘米),中央印有中文校名、英文校名及学校徽志。
第九十五条 学校标识由徽志、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组成。
第九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釆用盾形徽章纹样,主色调定位于科技蓝。标志内元素由学校中荚文名全称、1958以及水滴、书卷、腾飞的人的整合形态组成。
徽章为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红底银色字和蓝底银色字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歌是《追求卓越》,陆志明等作司,张建华作曲。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的第二个星期。
第九十九条 学校网址是www.njpi.edu.cn。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核、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一百零一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一百零二条 当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学校的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的说明权属学校党委会。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和《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章程》等政策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委员会领导下的的院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第三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撑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依法履行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的职责,组织实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要加快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断完善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推进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第二章 党委的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实行,支撑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保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改革,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审定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全面推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加强对学校院(系)、党政工作部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接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大学学问建设,突出校风校训校歌等载体教育功能,传承弘扬大学精神,发挥学问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 支撑其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党委书记的职责
第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 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撑院长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精神。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党建工作和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持制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党的建设规划。
(三)组织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负责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组织本校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组织推荐干部。
(五)负责协调学校党、政、群团等组织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抓好党委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主持开好班子民主生活会,做好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八)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九)履行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院长的职责
第六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实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和学校党委决议,依法行使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学问传承创新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 推荐副院长等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 负责学科、专业建设,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问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并合理使用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实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撑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决策机制、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七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委员人数根据上级党组织规定设置,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是党员的,一般应进入党委会。党委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二级教学单位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第八条 校党委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 校党委会在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其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是:
1.审定学校章程草案,批准学校中期发展规划。
2.讨论研究确定党员代表大会方案、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行和换届方案。
3.选举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纪委书记、副书记。
4.听取和审议党委的工作报告、纪委的工作报告 ,决定学校纪委提交党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5.学习、 宣传和贯彻实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的实施方案与重要措施。
6.学校办学定位、重大改革方案;学校重要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调整,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党委会工作报告和院长工作报告。
7.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干部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统一战线和群团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各、社会服务等方案及重大调整。
9.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党内奖惩和监督, 干部队伍、 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重大人才引进政策。
10.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 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安排,重要资源、资产管理和处置,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
11.需要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
(二) 党委会议事规则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每月召开1~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可)列席会议,其他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报据议题需要确定。
2.党委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与院长沟通后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 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要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在与会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4.党委会在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决策事项有较大分歧意见,或持不同意见人数接近一半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实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5.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是党委提出须调研的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组织调研;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可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三是方案提出后,应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干部任免建议方案会前应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四是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6.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视需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或决议实行时,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报告。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及其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报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和主要内容是:
1.拟订贯彻实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
2.贯彻落实党委关于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决议、决定的实施方案。
3.研究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院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4.研究拟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和社会服务等规划;研究制订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等改革方案;制定实施教学和科研计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
5.制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学生工作等具体规章制度;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决定师生员工的奖惩。
6.讨论决定筹措经费、吸纳资源、产学研合作等重要事项;拟订和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及重大投资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7.讨论决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生工作等具体事项,部署、协调全校性的行政工作,听取二级教学单位、部处(中心)及直属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
8.讨论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 团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9.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 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交流与合作。
10.研究处理按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的其他事项。
(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1.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一般两周召开1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列席会议。
2.院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商党委书记后确定。
3.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必须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4.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 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会决定。
5.院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将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事项通知相关部门,协助分管校领导负责会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并视需要将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长长报告。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实行时,应及时向院长报告,以及提交院长办公会复议。
第十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把师生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会议讨论作为重大决策法定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 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 应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 参与会议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报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一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在下一次会议上重申,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坚决实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对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泄露。对违反上述情形并造成不良后果者接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运行机制与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 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信任,加强团结。在沟通协商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议题时,对意见不一致的,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三条 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三重一大”事项,党委和行政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和院长要以宽阔胸襟发扬民主,以科学方法正确集中,充分敬重领导班子成员意见,发挥每个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四条 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下级对上级负责,个人对集体负责, 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实行集体决定,接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相支撑,对职责分工交又的工作,要注意协调配合。
第十五条 坚持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好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征求师生员工意见,原原本本地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要围绕民主生活会基本要求,以党性分析及作风状况为重点,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通过谈心谈话,充分交换意见。会上主要领导要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也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深入分析问题成因,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并按规定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党员校领导要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活动, 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谈心谈话制度和定期沟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书记和院长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对在思想、作风、清廉自律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领导班子成员之同应经常交流思想、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七条 建立会议议决事项复议制度。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如有异议,可进行复议。如提出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应出席会议成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复议事项一般仍由作出决定的相同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完善学术事务管理制度。加强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合理确定学术组织人员构成,制定学术组织章程。保障学术组织依照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其在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十九条 健全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扩大党内民主,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健全和规范党委会向党员代表大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依法保障和实现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凡是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通过。推进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健全重大事项公示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
第七章 思想、组织保证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教育家、实干家目标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职尽责,正确处理领导管理工作和个人学术研究的关系,确保有足够的时同和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校党委书记和院长一般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健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完善教职工党支部和学生党支部设置形式,创新党支部活动方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坚持把基层党组织政治属性和服务功能有机统一起来,大力创建基层学习型、 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突出党员干部、人文社科工编辑、青年学生三个重点群体,深入开展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引导师生员工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学问自信。坚持学校工作“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深化师生员工对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理解和认同, 增强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第二十三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学校党委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不断增强贯彻实行的思想自觉、行动自觉。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贯彻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委会每年要向党员 (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1次,院长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工作, 院长办公会的议决事项应及时向党委会通报。学校党委要充分发挥学校纪委的监督检查职能,党委书记和院长要支撑纪委、监察部门开展工作。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党委、 行政的决策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要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对工作和实行本规定情况的意见, 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积极参加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开展的教育培训、经验交流等活动, 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贯彻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的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南科院党〔2016〕10号)同时废止。
3.会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管理,树立良好会风,精简会议,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相关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会议主要包括: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教职工大会、党员大会、各系统工作例会、中层干部会议、各类专题会议;学校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交流或工作会议等。职能部门牵头召开的各类工作部署协调会议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三条 会议组织原则:
(一)注重实效原则。与会人员汇报、交流要注意紧扣议题,突出重点,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态度明确。
(二)精简会议原则。会议数量、会议时间、与会人员应尽量精减。能不开的会议尽量不开,能合并的会议尽量统筹合并,能开小会、短会的不开大会、长会。
(三)把握规格原则。严禁随意拔高会议规格、扩大会议规模,未经批准不得要求全体校领导及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会;各部门承办的会议,如需要分管校领导之外的校领导出席,应当先报告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协调安排。杜绝陪会现象。
(四)提升效率原则。严格实行有关会议议题相关要求,决策会议要做到会前材料不齐全不上会,沟通不充分不上会,不能形成明确意见不上会。
(五)务求节俭原则。办会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会议经费。会议经费的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实行。
第四条 会议主办部门需向会议主持领导详细汇报会议内容及议程计划,经主持会议的领导同意后,按程序通过校园办公系统申报,原则上会议主办部门须于每周五上午12点前完成次周会议的申报。
第五条校内会议类型主要有三类:其中,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决策类会议及教职工大会、教代会、党员大会、干部大会等综合类会议和学校重要对外接待会议属于一类会议;校领导主持的条线类会议及专题会议属于二类会议;各职能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布置类会议属于三类会议。
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等上级单位主办的会议、主要行业协会主办的重要会议或学校承办的各类上级会议属于上级会议。
第六条 会议时间、场所、人员应遵循上级会议优先和校内会议类型靠前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各类会议由党政办根据会议类型和各会议室功能,统一安排会议室。学生活动场所由学工部统筹管理。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党政联席会一般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召集,会议的议题安排、会议组织、会议材料、会务等由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九条 校领导主持的条线类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由校领导召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会议组织和会务等。
第十条 学校统一召开的干部大会、教职工大会等涉及全校性工作会议,由党政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落实会议组织和会务。
第十一条 学校主办或承办的涉及外单位人员参加的学术交流会或工作研讨会等,根据会议内容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具体的会议组织和会务等。
第十二条 会议结束后,会议主办部门应做好会议室卫生、撤除悬挂条幅、关闭相关电器,恢复会议室原样等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5日起实施。
4.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深化党务院务公开,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开的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学院将信息公开纳入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党委办公室和院长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各单位具体实施、纪委监察部门和群团组织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学院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对拟公开的信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未经批准的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 成立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主任由院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负责处理本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撰写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或者督促院内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的公开信息;
(四)建设和维护信息公开网站;
(五)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组织对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七)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院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设在纪检审计处,主任由纪检审计处负责人担任。其工作职责是负责本校信息发布的审核工作,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九条 学院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监察督导处,主任由监察督导处负责人担任。其工作职责是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受理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查处违反信息公开规章的行为,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
第十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部门信息公开事宜;
(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部门公开的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部门年度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部门负责人进行保密初审。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二条 学院充分发挥网站快速、便捷的优势,努力把学院网站建成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开设信息公开专题网站和信息公开意见箱,由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负责建设、更新和维护工作,院长办公室负责具体公开信息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除规定的各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生活等特殊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申请程序如下: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电子邮件);
(二)明确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明确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希翼回复时限等;
(四)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主任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除有规定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本院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校园网、信息发布会、宣传公示栏、院报、院广播台等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五章 保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程序为:部门负责人进行初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委员会核定——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签发——公开。特殊情况需通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学院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有关部门没有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院长办公室、纪检审计处、监察督导处或者分管院领导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督促处理。
第二十二条 院内部门如违反本细则规定,由纪检审计处等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部门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情况包括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未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制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违反本细则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学院将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部门目标考核体系。由目标考核办公室或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对各部门进行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于每年年底公布上年度本校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说明
5.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英文名为”Alumni Association of Nanjing Polytechnic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AANJP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以下简称南京科院)校友和校友组织自愿组织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可视需要按区域设多级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引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公俗良德,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和校风,加强海内外校友间的联系,增进情谊和合作,促进校友之间联系与协作,支撑母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问传承创新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为繁荣南京科院,发展祖国化工教育事业,实现特色明、水平高、创新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国内一流开放型高职院校的办学目标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引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引导、支撑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组织架构实行总会和多级分会模式,管理实行理事会制。
第六条 本会总会办公地点设在南京科院校园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任务:
1.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严谨学风和创新校风,鼓励支撑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奋发图强争先创优,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民幸福中国梦贡献力量,并以此作为在校师生的榜样,激励其不断学习成长。
2.加强校友间、校友及组织与母校间的广泛联系与交流,增进友谊,团结和谐,促进教育教学、科研、学术、学问、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3.搜集、整理国内外校友信息,建立校友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平台,为校友服务。
4. 编印《校友通讯》,及时向校友先容母校情况、校友会工作及各地校友、校友组织情况,大力宣传优秀杰出校友先进事迹。
5.强化校友会自身建设,不断建立健全校友会组织网络体系和工作体系;接受校友及组织参访、捐赠等。
6.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校友:
1.凡南京科院(包括自1958年建校以来的原永利化工专科学校、南化企业化工学院、南化企业技工学校、南京动力分校、南京化工学校、南京化肥厂化工学校、南化企业化工学校、南京化工学院南化分院、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等)各阶段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修业生、进修生、成人教育生、游学生、语言生、培训生、在校生以及以其他形式在校学习的学生。
2.凡曾在南京科院任职、任教、交流、挂职、访学者,包括兼职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
第九条 校友入会程序:凡属上述南京科院校友、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在校友会或当地校友组织登记的,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类:
1.凡是校友个人到本会登记的属个人会员。
2.凡以当地校友会组织的名义,承认本会章程,实行本会决议,愿意加入本会的,则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凡本会产生各种机构及领导成员时有知情权、选举权、被推举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出意见与建议,并实行监督。
3.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批评。
4.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刊物与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实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关心本会与母校工作,支撑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5.按时缴纳会费。
6.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7.协助筹集本会活动经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1.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备案。
2.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自动退会。
3.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半数以上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原则上由学校、各地省级分会和地市级分会按比例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2.推荐产生本会理事,组成理事会。
3.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引导本会工作。
6.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问题。
7.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学校批准同意和江苏省教育厅、民政厅备案,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实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组成。个人理事应当是热心校友工作,积极为本会服务,对本会在事业上、学术上有较大贡献者。个人理事由校友提名,校友代表大会通过。单位理事一般由各地市级以上区域分会产生,一般为其主要负责人。单位理事由学校推选,校友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一般任职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单位理事在任期内如果不再担任校友组织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则由继任者担任。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组织各项活动,对外代表本会。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提出议案。
4.选举和罢免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
5.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
6.决定会员的除名。
7.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从部分校领导和部分组织规模较大、影响力大的理事分会负责人中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必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但不少于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名誉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聘请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可视情设荣誉会长一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名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领域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7.原则上会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名誉会长由学校院长担任,荣誉会长由学校退休老领导担任,副会长由部分校领导和部分常务理事担任,秘书长由学校党政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十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学校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校友会原则上由学校根据校友分布的地域或系统情况,提出校友会分会设置意见,经理事会同意后,方可成立校友分会,其统一名称为: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校友会。分会会长按照分会工作办法并在充分征求所属地校友的意见后由校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海内外校友和有关方面的资助或捐赠。
3. 母校提供的资助。
4.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5. 其他的合法收入(含银行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9月,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按时交纳会费,团体会员会费标准为1000元/年,个人会员会费标准为100元/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严禁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实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有合法资质会计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作、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学校审查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和民政厅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引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及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教育厅和民政厅及学校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说明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2015年12月12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办公室。
第四十八条 各校友分会依据本章程制定分会工作办法。
6.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实施意见》(苏委教组[2003]68号)和《江苏省普通高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苏委教组[2002]77号)、《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爷爷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校发展目标,按照“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工作思路,以开展党内“树形象、讲奉献、保目标、攻难关”先锋杯竞赛活动为抓手,以考核促进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建设“特色明、水平高、创新强、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国内一流开放型高职院校”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证。
二、考核标准
学校系(部)级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指标由二级组成:一级指标为3项,二级指标14项(每项二级指标均包含5项考核内容)。详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和办法
(一)学校党委成立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校领导、党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有关系(部)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组成。
(二)考核程序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1.系(部)党组织年度自评。每年底系(部)党组织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自我检查目标管理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考核。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报党委组织部。自评报告内容包括:系(部)党组织建设工作的基本状况、主要成绩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自评等级等。
2.学校考核组评估验收。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小组依据考核标准,每年底对系(部)党组织建设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帐、现场察看、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综合评议等方法,对各项指标给出等级评定,同时对评估考核综合等级提出初步意见,报党委讨论最后审定。
3.党委审定。校党委根据考核小组的意见,对系(部)党组织进行综合评议,审定考核等级及考核意见。
4.系(部)党组织整改。系(部)党组织根据考核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书面上报校党委。
四、考核等级标准
(一)二级指标的评估等级分为A、B、C、D四级,根据每项二级指标所含考核内容的达标情况,确定二级指标的评估等级:
1.所有项目达到标准的,等级为A;
2.1项没有达到标准的,等级为B;
3.2项没有达到标准的,等级为C;
4.3项及以上没有达到标准的,等级为D。
(二)学院基层党组织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根据二级指标评估所得等级的数目而定,标准如下:
1.优秀: A≥12个且C≤2个,没有D。
2.良好: A+B≥12个且D<2个。
3.合格: D≤2个。
4.不合格:D>2个。
五、组织领导
(一)院(部)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考核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院(部)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每年底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党组织,供党内评选先进集体的依据之一,被评为不合格的党组织,要对其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连续二次评为不合格的,追究其党组织负责人责任。
(三)各院(部)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对照本办法,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切实整改。通过考核,切实提高学院基层党组织整体工作水平,促进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推动本单位改革和发展。
(四)机关、后勤等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进行。
附件2:
南京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考核标准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考核标准 | 考核等级 |
A | B | C | D |
(一)
基 层 党 组 织 建 设 | (1.1) 思想 建设 | 1.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及时传达学校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2. “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富有成效,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有计划、有总结、有记录; 3.系(部)级党总支中心组理论每学期三次,采用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形式进行,其中每学期集体集中学习至少2次,学习效果好; 4.党员、职工学习交流制度实行好;党员学习每月一次,职工政治学习每月1次。中心组理论学习、党员学习、职工政治学习三者可有机结合。 5.重视开展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研究工作,承担校级及以上党建(思政)研究课题或每年发表1篇及以上党建(思政)研究论文或向学校党建(思政)研究会提交2篇以上党建(思政)研究论文。 | |
(1.2) 组织 建设 | 1.严格按照《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系(部)党政共同负责制暂行规定》开展工作; 2.党政联席会议规范化、制度化,效果好(每月一次以上); 3.按规定做好党政联席会议记录; 4.按时换届,委员会班子健全、结构合理,分工明确; 5.系(部)党总支支撑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行政负责人自觉维护系(部)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地位。 | |
(1.3) 作风 建设 | 1.党政领导经常深入教研室、班级等进行调查研究; 2.党政之间、领导班子之间团结协作,开拓创新,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3.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4.每年撰写1-2篇调研报告; 5.党总支负责人定期联系1-2个党支部。党员责任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效果好。 | |
(1.4) 制度 建设 | 1.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认真落实民主生活会(每年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每年一次)和党内谈心制度; 2.每学期工作有计划和总结; 3.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立系部党内评比表彰制度; 4.定期召开系(部)党总支委员会(每月一次)、党支部书记会议和党员大会(每学期一次以上),党员组织生活制度实行好; 5.敬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前,听取党员的意见,每年至少1次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党组织工作情况。 | |
(1.5) 反腐 倡廉 建设 | 1.重视党风廉政建设,每年领导班子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 2.党员干部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自我约束和接受监督意识; 3.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清廉从政若干准则》,对照《廉政准则》,深入查找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在清廉从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 4.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制定系(部)级反腐倡廉制度和工作机制; 5.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
|
(1.6) 工作 成效 | 1.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认真履行职责,围绕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组织活动,党组织威信高,有效地发挥了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 2.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防范和抵御宗教向校园渗透; 3.思想政治工作有实效,师生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 4.认真做好民主党派和党外常识分子工作,重视并支撑系(部)工会、团总支和学生分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5.党员档案、党员信息数据库完备; 6.党建工作有力促进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工作有成效,创先争优成绩显著,毕业生就业率高,普遍受到社会好评。 |
|
(二)
党 支 部 建 设 | (2.1) 领导 重视 | 1.经常了解基层党支部情况,有针对性地专题研究支部工作; 2.认真实施党支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检查措施得力; 3.党支部设置合理; 4.选好配强党支部书记,支委会班子健全; 5.支委团结、协调。 |
|
(2.2) 工作 规范 | 1.支部工作思路明确; 2.每学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3.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联系群众制度等; 4.每月开展1次党内组织活动; 5.认真实行“党支部工作台账”制度。 |
|
(2.3) 作用 发挥 | 1.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系部的决议,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思想政治工作效果好,党支部凝聚力强; 3.团结师生员工,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4.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5.教工党支部书记参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事关本单位重大问题的研究、讨论和决定。 |
|
(三)
党 员 教 育 管 理
务 和 发 展 | (3.1) 党员 教育 | 1.定期分析党员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制定、实施党员教育计划; 2.创新党员教育内容和形式,效果好;党员教育活动经费使用规范。 3.党内生活制度健全,严格学习和组织生活; 4.每年开展主题教育和新党员宣誓活动,党员带头参加各类志愿者服务工作; 5.党支部书记每2年轮训1次,学生党员每年轮训1次。 |
|
(3.2) 党员 管理 | 1.每年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富有意义的党日活动; 2.党员遵纪守法,按规定及时收缴、管理和使用党费; 3.严格实行党的纪律,对违纪党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 4.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一次); 5.及时接转组织关系,加强对流动党员(顶岗实习学生党员)的管理。 |
|
(3.3) 积极 分子 队伍 建设 | 1.有计划、有布置、有考核; 2.建立了联系人制度; 3.培养考察具有连续性、写实性; 4.对广大学生就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常识进行普及启蒙教育,扩大入党申请人队伍,培训班结业率高于90%; 5.切实加强共青团“推优”工作,程序规范,质量保证。 |
|
(3.4) 党员 发展 | 1.发展工作有计划,重点突出; 2.制度健全; 3.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4.坚持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发展质量有保证; 5.有计划地在学科带着人、学术骨干和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 |
|
(3.5) 党校 建设 | 1.重视分党校工作,建立完善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2.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3.每学期有计划,培训效果好; 4.教学、管理档案齐全; 5.党校主阵地的综合教育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
|
7.党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党校教育体系,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着力提升党员干部的学习培训教育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0号),《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中发[2008]13号)以及江苏省委和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校是学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教育、轮训全校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中青年业务骨干教师的学校,是学校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是学习、研究、传播党建、党史、意识形态和形势政策等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和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按校系二级组织管理模式设置并实行校务委员会集体领导体制。
第三条 党校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切实加强党校的校风和学风建设,确保党校培训工作的政治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爷爷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大大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引导,坚持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特色明、水平高、创新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国内一流开放型高职院校”的办学目标,以提高师生政治思想素质和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为重点,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党员干部,用现代科学学问常识充实党员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员干部。
(二)紧密结合学校实际,深入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常识的教育,教育党员、干部正确应对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新形势和新变化,用党的基本路线统一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加强实践锻炼,提高创新、创造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忠诚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具有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始终走在时代前列的党员队伍和干部队伍。
第五条 党校的主要任务
(一)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开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宣传,开展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习大大系列讲话精神的学习宣传;
(二)培训学校各级党政干部;
(三)培训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四)培训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其他专兼职党务干部;
(五)培训引导各基层二级党校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初级培训工作;
(六)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党建和思想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党建理论研究工作;
(七)从党校自身工作特点出发,切实加强党校和各二级党校的自身建设,如师资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规章制度建设等。
第六条 党校教育培训目标
通过党校培训教育,主要提高学员以下四个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为党尽责的价值观,坚持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我校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能力;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党性,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全面推进我校的改革和发展;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树立大局意识,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具有胜任本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常识和领导能力;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和能力,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于律己,言行一致,艰苦奋斗,清正清廉。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管理
第七条 校党委设中共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委员会党校,学生系部党总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二级党校。
第八条 党校设校长一人,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另设副校长2-3人。二级党校设校长一人,由党总支书记兼任。
第九条 党校设校务委员会并实行集体领导,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由校党委任命。校务委员会在党校校长、校务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的各项工作。党校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党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由组织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负责教育计划制定与实施、对外交往、经费使用、图书资料管理和日常行政事务。分党校设秘书一名,由本单位党务秘书兼任。
第十条 党校对二级党校进行业务引导、管理、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校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专门研究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存在的问题,引导党校工作健康开展。
第三章 党校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主体,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中心内容,同时开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政治与经济形势相关的一些专题讲座。党校的教学要突出党性教育,根据学校的实际,结合典型事例有针对性地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教育,应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干部的头脑,解决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宗旨问题,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三条 党校教学坚持改革创新,综合运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 做到讲授与研讨、自学相结合,系统讲座与专题调研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等,使党校教育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较强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四章 党校培训的班次和类型
党校教学围绕我校的教学与科研中心,紧紧抓住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根据不同的教育对象,采取不同的教育培训方式,一般开设以下主体班次,以及其它需要培训的班次。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一)教学目的:激发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积极性,端正他们的入党动机,使他们掌握党的基本常识,为加入党组织在思想上、理论上作好充分的准备。
(二)主要学习内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毛爷爷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大大系列讲话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基本内容等。
(三)教学形式:集中讲授,自学,组织讨论,社会实践,调查,撰写读书报告、学习心得等形式。
(四)学制:院、系党校一般每学年各举办两期,每期时间约二周左右。
(五)考核:学员学习结束后,考核合格者,院、系二级各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证书是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培训的证明文件。学员经院、系二级党校培训并结业是其加入党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
(六)承办单位:各二级党校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初级培训,院党校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中级培训。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培训班
(一)教学目的:预备党员培训班是预备党员参加的党校高级培训,提高预备党员的理论修养,深入学习党的基本常识,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做合格的共产党员。
(二)主要学习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大大系列讲话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及党性锻炼等有关内容。
(三)教学形式:集中讲授、自学、交流讨论、撰写结业论文等形式。
(四)学制:每学年举办一期,时间约需三周左右。
(五)考核:学员学习结束经考核合格,发给结业证书,作为在校期间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
(六)承办单位:院党校。
第十六条 党支部书记(党务骨干)培训班
(一)教学目的:增强基层党务工编辑的理论水平和党建业务常识,总结党基层组织的实践经验,为更好地做好我校党建工作服务。
(二)主要学习内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大大系列讲话精神中有关党建工作的论述、党支部书记实际工作有关的业务常识、国内外重大时事。
(三)教学形式:集中辅导、学习交流、参观考察、社会实践等形式。
(四)学制:每学年举办一期,时间约二周左右。
(五)承办单位:院党校。
第十七条 干部理论学习班
(一)教学对象:中层以上干部、基层干部、后备干部
(二) 教学目的:通过理论学习,提高我校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从而不断深化我校的各项改革事业。
(三)主要学习内容:《中国共产党章程》、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大大系列讲话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及高职教育发展理论和学校党委行政重点工作等。
(四)教学形式:采用自学和集中上课、分组讨论相结合,以及社会调查、参观考察等形式。
(五)学制:每学年举办两期,每期时间约3天左右。
(六)承办单位:院党校、党委组织部、党政办公室。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依托学校师资,建立一支精干、稳定的兼职师资队伍,保证党校教学的正常开展。兼职教师主要来源于本校社科部理论教师、具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的各级领导干部,以及社会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关同志。对于受聘的兼职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党校付给适当的授课酬金。
第十九条 院、系二级党校有相对稳定的教学场所,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图书音像资料和办公设备,为党校教育教学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条 院、系二级党校经费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由财务下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5年12月1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党委授权组织部说明。
8.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全国高校统战工作会议和省委统战工作会议、全省高校统战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统战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及《省委统战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现结合学校实际,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学校统战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引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爷爷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和高等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凝聚人心、汇聚力量,创新机制、完善机制,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在推动学校各项重大决策和改革工作更加民主化、科学化进程中的建言献策和民主监督作用,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特色鲜明、充满活力的高职院校而奋斗。
二、工作范围和对象。主要是学校党外常识分子,包括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少数民族师生等。重点对象是学校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党外人士、高层次人才中的党外人士、担任中层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的党外人士,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负责人,以及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人士。
第二章 主要任务
三、进一步做好党外常识分子思想政治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战部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主要由二级党组织主导实施对党外常识分子的思想政治工作。重点是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理论学习、实践锻炼、社会服务,帮助和引导广大党外常识分子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学问自信;坚持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关心照顾,建立定期收集党外常识分子思想动态的工作机制。坚持凝聚共识和求同存异相结合,坚持引导教育和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关结合,坚持正面引导和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舆论斗争相结合,通过沟通、交流、谈心等方式,加强同党外常识分子的思想交流,做好引导工作,促进他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心认同。重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新平台开展党外只是分子思想政治工作,创建和用好工作网站、移动客户端、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上交流平台,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思想交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进一步做好民主党派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政治领导,认真贯彻党对民主党派的各项方针政策。支撑和帮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思想、组织、制度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解决自身问题能力。支撑和协助民主党派做好组织发展工作,规范组织发展程序。协助民主党派做好基层组织负责人的物色、培养、举荐、考察等工作,帮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解决办公场所等实际困难,支撑民主党派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
五、进一步做好无党派人士工作。充分发挥党委统战部在无党派人士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无党派人士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无党派人士信息库,为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支撑和保障。积极推动成立党外常识分子联谊会,充分发挥其作为党委与无党派人士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意识地保留一批优秀人才作为无党派代表人士发挥作用,无党派人士如拟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学校统战部应征求相应地方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六、进一步做好民族和宗教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统战部和学工部牵头负责,宣传、保卫、人事、外事等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民族宗教工作机制。全面正确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引导各民族学生不断强化“五个认同”和“三个离不开”思想,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加强对聘用外籍教师和外国留学生的教育管理,禁止在课堂内外传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校园及周边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坚决阻断利用宗教对高校渗透和校园传教渠道。防范和抵御各种邪教。
七、进一步做好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工作。加强对新疆、西藏少数民族学生的管理与服务,健全工作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全面了解并及时解决少数民族学生在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少数民族学生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建立帮扶机制,对学业基础相对薄弱的学生开展“一对一”辅导,帮助学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专业基础常识和技术。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国家奖助学金、学校专项资助、勤工俭学、援疆援藏资金生源地补助等多种形式,解决其后顾之忧。积极做好就业和离校后创业帮扶工作。
八、进一步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工作。加强对归国留学人员国情省情和形势政策教育,增进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注重做好对留学归国青年教师的教育引导工作,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发挥留学归国人员的专业特长,为推动学校的学科建设、教育改革、科技创新等发挥积极作用。
九、积极开展港澳台侨工作。重视做好来校学习的港澳台侨教师和学生工作。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与港澳台和海外学界的交流交往,加强与港澳台专业界人士、青少年群体的联系。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加强港澳台和海外的交换生、访问学者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务,支撑他们发挥积极作用,防范和抵御境外敌对势力的拉拢渗透。
十、进一步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干部队重视发挥高校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将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纳入高校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工作总体规划,认真贯彻实行把一部分优秀人士留在党外的政策规定,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作用突出的党外代表人士队伍。针对党外人士不同特点分类培养,对专业人才、参政议政人才、民主党派党务人才,采取各具特色的培养方式,帮助他们提高能力素质。加大党外干部的培养、使用。加大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政策理论培训,增强党外代表人士的政治共识。积极举荐优秀党外代表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特约人员,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加强对党外代表人士的日常管理,促进党外代表人士健康成长。
十一、进一步做好统战理论政策的研究和宣传工作。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学院、高教研究所等阵地作用,结合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和学校实际,加强统战理论和政策研究工作。坚持马克思主义引导地位,在积极鼓励理论创新的同时,对涉及政治和政党制度、民族和宗教等领城的研究、教学和论坛讲坛严格把关,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把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融入学校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和干部教师培训体系。做好统一战线宣传和信息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十二、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协作配合机制。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部、统战部要密切协作配合,合理配置政治资源,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合理使用。在讨论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的意见。统战部要充分发挥在党外干部的发现、推荐、培养方面的职能作用,并协助组织部做好考察工作。组织部要认真研究统战部推荐的党外干部人选,并及时沟通反馈。在后备干部定期集中调整时,统战部要积极提出党外后备干部建议人选,商组织部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纳入后备干部名单。建立统战部与宣传部协调机制,共同加强对党外人士的思想引领,牢牢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
十三、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同党外人士联谊交友机制。学校及其院(部)党政领导班子要增强联谊交友意识,按照主要领导抓关键、分管领导抓重点、班子成员人人有朋友的原则,建立党外代表人士谈心、走访、联系工作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列名联系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战团体制度,每位党员领导干部都要联系1-2名党外代表人士,主动与他们交朋友,沟通思想、化解矛盾、增进共识。统战部做好联谊交友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按规定妥善解决党外人士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实际问题。统战干部要与党外人士加强日常联络,经常见面谈心交心。
十四、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征求党外代表人士意见机制。学校党委定期举行党外代表人士座谈会、专题工作会,通报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听取意见建议。在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出台和调整前,通过召开座谈会和邀请参加学校教代会等形式,及时广泛地征求党外代表人士的意见建议。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班子、院(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听取党外代表人士意见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外代表人士意见建议的收集、办理、落实、反馈机制。安排一定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各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等。
十五、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传达重要文件和邀请参加重要会议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和党外干部传达中央、省委和上级党委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通报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和重大事项,通报学校改革发展和重大决策举措。学校举行的有关重要会议和活动,应视情况邀请党外代表人士参加。
十六、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支撑党外人士发挥作用机制。支撑和引导党外人士立足本职岗位做好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为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支撑引导党外人士积极开展国情省情校情考察、专题调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积极建言献策。支撑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方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参加统战系统的重要会议、活动和学习培训。为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组织负责人、党外代表人士参加必要的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时间保障和必要支撑,并作为业绩考评、职务评聘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组织领导
十七、切实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学校党委要将统战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校、院(部)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工作的考核内容,纳入宣传工作计划,纳入党校教学内容;利用党委中心组集中学习平台,及时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统战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统战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全校统战工作。成立由校党委统一领导,统战部门牵头,组织、宣传、学生工作、教学、科研、人事、国际教育等有关部门和院(部)党组织参加的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统战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党团组织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是统一战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重要工作、推动解决重要问题。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撑统战工作,联系引导院(部)党组织开展统战工作,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战政策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加强对校、院(部)两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统战工作专题培训。加强院(部)党组织统战工作责任和考核,充分发挥院(部)在高校统战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十八、加强统战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按照中央统战部和省委统战部有关加强高校统战工作的意见精神和要求,不断加强统战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统战工作制度建设。院(部)党组织由书记负责统战工作,设统战委员。重视对统战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
十九、为统战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保障。工作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为民主党派组织、无党派人士以及统战团体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撑。按照有关规定,为统战部门走访慰问党外代表人士,组织党外人士开展教育培训、学习考察、主题实践、社会服务、革命传统教育等活动,提供必要的财物支撑和政策保障。
9.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大教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将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更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和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长效学习教育机制,根据上级相关精神和学校党委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要坚持强化领导、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与时俱进和务实高效原则,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坚持与国际国内形势相结合、与学校事业发展相结合、与系部实际工作相结合、与教职工的思想状况和工作实际相结合。
第三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在党总支统一领导、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下,采取个人学习和集体学习相结合、交流和研讨相结合、定期学习和不定期学习相结合的方式,结合系部中心工作以及师德师风建设开展,发挥理论学习对实际工作的引导作用,推进系部改革、建设与稳定,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和思想保障。
第二章 组成和职责
第四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为单位进行,全体教职工必须参加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
第五条 党总支书记为本单位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负责人,主持学习。党总支书记的主要职责有:制定教职工政治学习计划,提出学习要求,具体安排学习内容,引导、督促和检查教职工的学习。
第三章 学习时间、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原则上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年不少于六次,累计时间不少于九小时,教职工参学率达到90%以上;应保证充足的自学时间。如有重要内容需要学习传达,可以随时安排。
第七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以集体学习、个人自学和交流研讨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并通过精读文件、专题讲座、专项培训、讨论交流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在学习内容安排上,应经常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时学习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法律法规,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重点学习研究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理论和改革发展的新观念新思路新成果以及学校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规章制度,加强师德师风的学习宣传。
第四章 学习要求
第九条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要及时根据学校党委对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引导性意见制定,并上报党委宣传部。建立单独的学习记录和完整的学习台帐。
第十条 要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努力形成认真学习、民主讨论、积极探索和求真务实的风气,提倡独立思考,鼓励思想创新。
第十一条 要精心设计学习主题,组织好专题讲座、辅导报告,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交流,认真进行学习讲评。
第十二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干部要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全体教职工要积极认真参加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学习的自觉性。
第十三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详细记录学习的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和出缺勤人员。严格学习考核制度,学习时间要求做到不请假、不办公、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席、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保证学习质量。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学习的,必须事先向党总支书记书面请假,事后以自学的形式补上缺学内容。
第十四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建立和管理好所属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档案,把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作为教职工年终考核、职称评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鼓励广大教职员工加强理论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撰写有理论深度和能引导实际工作的文章或调查报告,提高理论水平、品德修养与业务素质。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接受师生监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系部网站和橱窗以及学校的宣传平台通报教职工政治学习情况和成果,在发挥示范效应的同时接受全系部师生监督。
第十七条 总支书记抓督促检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督促本单位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掌握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保证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任务落实、质量提高。
第十八条 接受学校检查。每年年底,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教职工政治学习情况进行自查,整理归档、汇编成册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党委宣传部。党委宣传部要会同组织部、党政办、纪检办公室等部门定期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教职工政治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说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31日起实行。
10.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推进教学改革,促进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加强对教学工作的引导,提高教学工作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南京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引导全校教学工作,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有关教知识题的研究、评议、评审、咨询的组织机构。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是学校有关教知识题的研究、评议、评审、咨询的组织机构,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引导和监督。
教学工作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由学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学校教学工作、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熟悉教学工作、有经验的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其中,学术委员会委员、各二级教学单位领导、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领导和教师代表为教学工作委员会的重要人选。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秘书长1名。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后选举确定,其他委员由教学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审核确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处设在教务处,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问题可采用议决制或表决制,表决时,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八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可组织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专业委员会及其他教学组织。学校有关教学方面的专业委员会及组织均隶属于教学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研讨、审议学校的教学发展规划、教学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及改造、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各类课程、教学岗位设置原则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学校教学方面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制度性草案。
第十一条 审定校级专业(课程)带头人(负责人)。
第十二条 审定一级教学事故。
第十三条 审议实践教学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对学校教学方面的各项评估进行引导和咨询。
第十五条 审议或评议校领导交付的教学方面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应以身作则,并及时向周围教师和学生宣传学校教学方面的政策、规定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说明。
11.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基本的教学质量,杜绝和减少教学工作中的事故,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 根据教学和管理的不同环节,教学事故分为日常教学(A)、考试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共四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
第三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后果和影响报告相关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查实后,报质量管理办公室。
第四条 质量管理办公室依据本方法对事故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并及时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核定。I级事故由教学工作委员会核定,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后由学校行文通报。II级、Ⅲ级事故由质量管理办公室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核定,核定后由质量管理办公室行文通报。
第五条 教学事故一经核定,参照《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评估与督导办公室报人事处,人事处按学校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审的资格预审中予以体现。对于屡次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学单位或部门,将追究有关教学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说明。
附 表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
日常教学类(A)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A1 | 在讲课中散布严重违背国家政策法规内容 | I |
A2 | 教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6课时以内 | Ⅱ |
A3 | 教师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6课时以上(含6课时) | I |
A4 | 未经教学单位同意,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 Ⅱ |
A5 | 未经教学单位同意,舍弃学期课程内容1/5至1/4 | Ⅲ |
A6 | 辱骂学生或对学生实施体罚 | Ⅱ |
A7 | 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 | Ⅲ |
A8 | 未经教学单位或教务处批准,擅自请人代课 | Ⅲ |
A9 | 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 | Ⅲ |
A10 | 教师己提前请假,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上,记受理者事故 | Ⅲ |
A11 | 无特殊原因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 Ⅲ |
A12 | 教师着背心(篮球课、足球课等除外)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除外) | Ⅲ |
A13 |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 1.财产损失500元以下或使学生轻伤 2.财产损失500-2000元或使学生受重伤 3.财产损失2000元以上或使学生终身残疾 |
Ⅲ Ⅱ I |
A14 | 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手机者 | Ⅲ |
A15 | 按课程性质和教学规律应布置作业的课程,连续三周/三周以上未布置作业或实验报告 | Ⅲ/Ⅱ |
A16 | 按班级计,整个学期对学生作业不批改不检查/批改量少于1/3 | Ⅱ/Ⅲ |
A17 | 实验(习)引导教师、理论教学教师和体育教师课间(实习间)无故离开教学现场15分钟以内/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 Ⅲ/Ⅱ |
A18 | 按学期计1/3以上答疑时间不到者 | Ⅲ |
A19 | 教师周课时未达8节/14节,而拒不接受其它教学任务 | Ⅱ/Ⅲ |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B1 | 命题或印制试卷不及时,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 Ⅱ |
B2 | 考试时发现试卷短缺或主考人员未到,致使考试推迟进行/无法进行 | Ⅲ/Ⅱ |
B3 | 学期全校试卷印刷、装订出错率达0.5% | Ⅲ |
B4 | 试题出错达5处以上 | Ⅱ |
B5 | 监考教师迟到、早退、擅自请非教学人员监考/监考迟到30分钟及以上、监考未到 | Ⅲ/Ⅱ |
B6 | 监考教师擅自离开考场、接听电话、在考场内做与考试无关的事、监考不认真,学生作弊被巡考发现 | Ⅲ |
B7 |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未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 | Ⅲ |
B8 | 监考教师放松监考,听任作弊/发现违纪和作弊不上报 | I/Ⅱ |
B9 | 收考卷时没有及时清点,使收回试卷的份数与参加考试人员不相符 | II |
B10 | 试卷印制、传送、保管过程中失误泄密/故意泄密 | Ⅱ/I |
B11 | 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泄漏考试内容 | I |
B12 | 阅卷老师遗失试卷,成绩己登录/成绩未登录 | Ⅲ/Ⅰ |
B13 | 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 Ⅲ |
B14 | 考分报出后因批改或登录失误需要更改成绩5名以下/5名以上(含5名) | Ⅲ/Ⅱ |
B15 |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 I |
B16 | 登录分数人员徇私舞弊更改学生成绩 | I |
B17 | 以一门课程计,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一个班以内/一个班以上(含一个班) | Ⅱ/I |
B18 | 在考场帮助学生舞弊者 | I |
教学管理类(C)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C1 | 人才培养方案中应开课程未排入课表或排错课表 | II |
C2 | 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 II |
C3 | 因漏通知或错通知造成无教师到课堂,致使学生空等15分钟以内/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 Ⅲ/II |
C4 | 因工作失误,致使监考教师未到场/考场监考教师不足 | II/Ⅲ |
C5 | 教学调度通知不当造成混乱 | Ⅲ |
C6 | 丢失毕业证书/审查不认真,未按教学管理规定办理学生毕业证书、办理毕业证书出错 | I/II |
C7 |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I |
C8 | 因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课一周内/超过一周尚未拿到教材 | Ⅲ/II |
C9 | 无特殊原因教学任务未及时落实,致使课程无法开出 | I |
教学保障类(D)
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D1 | 己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使课程或考试延迟15分钟以内/15分钟以上 | Ⅲ/II |
D2 |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而导致课程或考试延迟进行/无法进行 | Ⅲ/II |
D3 | 因工作失误造成停电、停水,使课程、实验中断/无法进行 | Ⅲ/II |
D4 | 接教室、实验室报修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维修 | II/I |
D5 | 非系统故障,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乱响 | Ⅲ |
D6 | 采购伪劣教学用品 | Ⅲ/ II/I |
D7 |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不及时,影响教学 | Ⅲ |
12.学术委员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敬重并支撑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敬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校外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科研院所专家、本科或其他高职院校教授等)担任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根据学校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各学科(专业)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校长提名(不超过候选人总数的1/4)等方式产生,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如无异议,提交本届校学术委员会民主选举确定委员,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委员额数出现空缺时,须按程序及时进行增补,报党委会审定。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人选,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得票超过委员总人数2/3当选。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根据需要,在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引导和监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须将审议通过的事项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具体负责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享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样的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规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特聘(名誉、兼职、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实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须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亦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列席会议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须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如无涉密内容,即以书面文件形式或在学校电子办公系统以电子文档形式予以公布。通过学校电子办公系统公布的决议须同时保留内容一致的纸质文本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4年12月8日起施行。
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13.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院科协)是在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育工编辑和科技工编辑的群众团体,是学校党委和行政联系教师科技工编辑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是江苏省科协和全国高校科协工作研究会的基层组织。业务上受上级科协引导。
第二条 学校科协的宗旨是团结教师和科技工编辑,以教育事业发展和科教兴国为中心,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促进学校技术进步,促进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教师和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推动学校产学研的发展;代表教师和科技工编辑的利益,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教师和科技工编辑服务。
第三条 我校科协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基本方针,弘扬“敬重常识,敬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刻苦,严谨,求实,创新”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协助学校党政领导做好教师和科技工编辑的思想政治工作,倡导为科技兴国献身的精神,倡导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献身的精神。
第五条 组织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评选推荐优秀论文,开展技术成果鉴定,促进学校科技进步和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六条 开展继续教育,加快常识更新,努力提高教育科技工编辑的水平。
第七条 做好挂靠学校的各类学术团体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做好学生科协的引导工作,支撑和协助各系部、学生科协和挂靠学校的各类学术团体开展学术和科技科普活动。提高广大职工和学生的科技学问素质。
第八条 开展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活动,兴办科技经济实体。
第九条 代表教育科技工编辑参与民主管理,反映教育科技工编辑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师和科技工编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表彰奖励推荐科技工编辑,科协工作先进集体,优秀科普讲师,大学生优秀科普志愿者,宣传先进事迹。
第十一条 努力完成学校领导和上级科协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并遵守本办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科协批准即可成为学校科协会员。
(一)关心科协工作,积极参加科协活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二)关心和积极支撑科协工作并参加科协活动的领导干部,以及为科协积极工作的有关人员。
(三)学生科协是院科协的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会员权利:
(一)有校科协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权。
(三)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科技活动和其他活动,并取得有关资料 的权利。
(四)有向本会提出给予从事科技活动的必要支撑和帮助权利。
(五)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申诉和给予维护。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实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维护学校利益,保守学校技术秘密。
第十四条 会员离、退休后仍可保留资格。会员有退会的自由。凡触犯刑法和严重违反学校规章者,经学校科协委员会审议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学校科协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科学技术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学校科协代表大会每四~五年举行一次,代表名额及会议召开由学校科协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校科协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修改并通过科协办法。
(二)审议和批准科协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新工作计划报告
(三)讨论通过有关决议和倡议。
(四)选举学校科协新一届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科协常务委员会负责领导科协工作。其职能是:
(一)实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工作总结和年度报告,制定新工作计划。
(三)领导所属部门开展各项活动。
(四)表彰、奖励学校科协工作先进集体(个人)、或向上级推荐科协先进工编辑。
(五)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科学技术大会)。
第十七条 学校科协常务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由分管科技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席二到五人,秘书长一人,常务委员若干。科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秘书长召集。
第十八条 科协常务委员在职期间内因离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科协(或单位)工作岗位而不能履行常务委员职责时,常务委员会有权建议更换或增补。
第十九条 学校科协机构设立院科协办公室,在常务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工作人员若干。
第二十条 根据会员分布情况,各系部可设立科协分会,由热心科协工作的同志兼任分会秘书。学校科协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学校科协下设立学术部、咨询部、技术服务部等业务办事机构。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基本活动经费按会员人均100元/年由学校拨款。
(二)学校科协举办各种服务事业和创办科技经济实体的收入。
(三)个人或团体的捐赠、资助等其它收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科协办法相抵触之处,按上级科协规定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其说明权属院科协常务委员会,修改权属学校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南京科院科协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学校科协常务委员会 | 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 |
部门 | 院科协办公室 | 科协分会 | 大学生科协(院团委) | 院关工委 | 学工部教务处 |
职责 | 1、全院科协日常工作与活动开展 2、院级以上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 | 1、各科协分会日常工作与活动 2、各科协分会校内外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 3、各科协分会科普讲师与科普志愿者的组织管理 | 1、院大学科协日常工作活动 2、大学生科技创新建设管理 3、大学生科普讲师与科普志愿者的组织管理 | 学院老科技工编辑活动与管理 | 为师生开展科技活动提供基本保障 |
科协管理 | 秘书长 | 秘书 | 分会主席 (系部领导) | 科协秘书 | 科协专家(副高以上教师) | 大学生 科协主席 | 秘书 | 秘书 |
|
职责 | 1、为院科协年度活动进行统筹协调 2、对外联络合作提供基本保障 | 1、具体组织计划实施分会年度活动 2、日常管理、台帐管理、宣传报导 | 为分会年度活动进行统筹协调、提供基本保障 | 1、具体组织计划实施分会年度活动 2、日常管理宣传报导 | 1、为分会年度活动的开展进行专业与技术引导 2、开发与推进科普技术领域 | 1、为院大学生科协年度活动进行统筹协调 2、对外联络合作提供基本保障 | 1、具体组织计划实施院大学生科协年度活动 2、日常管理、台帐管理、宣传报导 | 1、组织计划实施院关工委科普年度活动 2、日常管理宣传报导 | 1、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计划、综合素质提升的建设与管理 2、教师开展科普活动的保障与管理 |
14.学生工作委员会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依据本办法,对学校的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评议、协调、咨询的机构组织。
第二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方针: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爷爷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引导,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学生工作新局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各部门关系,使学校的学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大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的任务: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重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学问和革命学问、社会主义先进学问,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整合学工部、共青团、各二级教学单位党总支、后勤服务等各方力量,引导学校的学生工作,研究学生工作的基本规律;大力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以学生为本位、以育人为根本、以管理为手段、以服务为基础,积极探索具有高职特色的学生管理新思路、新模式,为培养有理想、有自信、有法治观念、有审美情趣的“四有”新人服务。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人,包括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招就处、后勤服务中心、教务处、组织部、宣传部、保卫部(处)、关工委、分管学生的二级教学单位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社会科学部等负责人及热衷于学生管理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设秘书1人,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每届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或续聘。委员的条件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勇于改革,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理论水平较高,有着丰富的学生管理经验;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身体健康,能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根据上级指示和配合形势需要,组织好相应的政治学习和形势教育。
第七条 定期召开学生工作例会,部署落实学校党委、行政有关学生工作方面的会议精神,交流学生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和经验,研究学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制定系统的学生素质教育计划、教育大纲及教材,组织和引导班会课教育,并评价教育效果。
第九条 制定有关学生管理、服务工作的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全校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引导各二级教学单位的学生管理工作,制定各二级教学单位学生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程序。在教育学生、严肃校纪、校规原则下,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及二级教学单位慎重做好违纪学生的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制定各种奖惩制度,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各级各类“三好”、“优干”及各种奖学金的评选,积极地与企业合作,引进企业来校设立企业奖学金。
第十二条 制定全校学生的招生入学、教育管理和就业引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新生录取和入学教育工作。组织好在校学生的学年鉴定、毕业生的毕业鉴定。负责全校学生的毕业生教育、就业引导和就业派遣工作。
第十三条 落实国家教育部有关帮困政策,制定扶困助学的办法,组织管理贫困学生的困难减免、特困生资助等。引导学校资助中心开展工作,积极开辟和落实勤工俭学岗位,组织勤工俭学岗位的招聘、考核等工作,配合贷款银行办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核、确认手续,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大学学业。
第十四条 组织协调全校学生的国防教育及新生军训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行为引导、公寓内的学问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与相关部门合作搞好公寓内学生的党团组织建设,引导公寓内的学生组织进行活动。经常性地听取学生的反映,处理和解决在公寓内发生的各种问题,并对物管企业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十六条 开展校际交流及市场调研。以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加强与兄弟学校的联系和沟通。组织对就业市场的调研,提出专业设置的意见;对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收集校友资源信息。
第十七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等。配合宣传部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地对学生系统的网页进行管理、维护、更新。配合保卫部门开展工作,加强对学生的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
第十八条 筹划和组织各级各类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和素质拓展的活动,引导学生会、各社团、学生组织开展工作。做好大学生的心理方面的咨询、引导、教育等工作,促进大学生的心理健康。
第四章 学生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按省教育厅规定,学生工作经费(含学生的奖励、扶贫、活动等)从学生所交学费中拨出10%,专款专用。班主任、辅导员等津贴从学校行政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条 本工作办法说明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15.学生日常行为考评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学生素质教育,促进每位同学全面均衡的发展,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同学自我成才的主动性、积极性,进一步规范班级管理工作,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手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评原则
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原则,以考促评、以评促建、以建促优。
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原则,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实施过程。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重平时、重实际表现。
二、考评办法和步骤
1、学生行为考评工作由班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各班成立考核小组,辅导员负责监管与引导。
2、学生日常操行考评按月进行(基本分为75分,加上加分项,减去扣分项。封顶100分),具体考核项目由相关班委根据同学实际表现、支撑材料赋分,各班级自备赋分明细汇总本,详细记录赋分项目。
3、班主任于每月28日前召开考核小组会议,考核汇总统计每位学生的月操行总分,并在每月考核结束后召开班会,公示每位学生得分,讲评考核情况,学生无异议后于次月2日前将考核结果报分管辅导员处备案。
4、辅导员于学期末根据每月班级提报的学生行为考评分计算学期操行平均分,并交由班主任按30%比例计入学生综合成绩决定综合排名。
三、考评项目及细则
(一)按时出席升旗仪式,参加体育锻炼,不无故迟到、缺勤,遇特殊情况事先书面办理请假手续。
考核人:体育委员 普通同学1名
1、迟到:一次扣1分。
2、缺勤:一次扣2分。
(二)按时正常上课(包括班会、团日活动、晚自习、校院级会议),保持课堂纪律,不得无故迟到、旷课,遇特殊情况事先至班主任处请假。
考核人:学习委员 班长 普通同学1名
1、扰乱课堂纪律(被老师点名):一次扣2分。
2、迟到:一次扣1分。
3、旷课:一次扣2分。
4、穿拖鞋、背心(低胸吊带衫)或在教室吃早点:一次扣1分。
(三)每月青年志愿者活动。
考核人:组织委员 普通同学1名
1、不参与:一次扣2分。
2、参与但不积极,扰乱活动:一次扣1分。
3、参与并积极完成任务:加2分。
(四)宿舍卫生与安全
考核人:生活委员,具体考核数据由学工处公寓办提供。
1、当月被评为日最佳:每人加0.5分/次。
2、当月被评为日最差:每人扣0.5分/次。
3、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通报1次,责任人扣5分,无责任人每人扣2分。
4、夜不归宿及迟归。夜不归宿每查到一次:扣2分;迟归,查到一次:扣0.5分。
5、被评为文明宿舍:每人加2分。
6、被评为特色宿舍:每人加3分。
(五)参与二级学院、学校、市、省级竞赛
考核人:相关班委
1、积极参与,但未获奖:加1分
2、在二级学院竞赛中获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1分/优秀奖(每一级别依次加1分)。
3、在学校竞赛中获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2分/优秀奖(每一级别依次加2分)。
4、在校外竞赛中获优秀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3分/优秀奖(每一级别依次加3分)。
5、有发明创造并获专利或有科技成果转让,每项加10分,合编辑视其贡献大小酌情加分。
(六)综合素质提升
考核人:学习委员
1、鼓励学生在公开场合演讲。在思想教育、理论学习及道德实践等活动公开进行演讲(4分钟以上),加2分。
2、鼓励学生听讲座。积极参加学问讲座活动,依据听讲座出勤情况,参加1次加1分。
3、鼓励学生阅读课外书籍。每月阅读一本课外书籍并撰写一篇读书心得,加2分,6分封顶。
4、鼓励学生撰写成长周记。每周撰写一篇成长周记,按批阅成绩优、良、中、差,分别加1.5分,1分,0.5分,0分;不交的,扣0.5分。
5、鼓励学生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作品。在省级刊物上发表通讯报道、文艺作品,每篇加5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加10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通讯报道、文艺作品,每篇加10分,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加30分。在院学报上发表论文加5分,在院报上发表通讯报道、文艺作品加3分。
6、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分别加5、10分。
7、通过省计算机二、三级考试,分别3、5分。
8、参加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加2分。
(七)其他奖惩
考核人:班委会、班主任
受二级学院、学校、市、省级表彰的先进个人(三好、优干、团干、五好高素质大学生)分别加1、2、4、5分;
获得二级学院、学校、市、省级活动组织“优秀表现”等表彰,分别加1、2、3、4分(此项目不可与义工、青年志愿者活动重复计分);
敢于揭发歪风邪气、及时制止、报告安全隐患的,经相关部门认可的,每次加2分;
4、受二级学院处分:扣2分;
5、受校级以上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处分,分别扣5、10、15、20分;
6、有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异性交往不文明等现象,经查证属实,每人减5分。
7、其他违反《南京科院学生手册》相关内容,尚不构成纪律处分行为,依情节影响程度扣5-10分。
(一)—(七)项均为在发生当月(以证书发放为依据的项目以证书发放月为发生期)加减分。以后不再重复计算。
(八)学期其他方面
1、对于担作任各级各类社会工作的同学,工作认真负责,圆满地完成工作职责所规定的任务,得到班主任、辅导员、团委或相应的主管部门认可,在学期末经考核组评定可以予以一次性的加分。
(1)班委成员在平均分上加1~3分,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实际贡献度酌情加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加分。
(2)课代表在平均分上加1分。
(3)在学校、二级学院学生组织担任部长、副部长级干部或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由引导老师根据实际贡献度在平均分上加1-2分,在学校、二级学院学生组织担任普通学生干部在平均分上加1分(不含社团成员),有特殊贡献的酌情加1~2分。学生干部不能完成本职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加分,并在平均分上扣1分。
2、学期末,学习成绩排名较上学期前进1~3名,平均分上加1分;前进4~6名,平均分上加2分;前进7~10名,平均分上加3分;10名以上,平均分上加4分。
3、鼓励学生每学期参加一个学习社团或学习小组。由引导教师根据日常表现,出具证明,在平均分上加1~2分。(此项中的学习社团参加鼓励加分不可与第1项中的学生社团负责人重复加分)
4、体能测试不合格,平均分扣1分。
5、凡因个人原因使班级或二级学院考核扣分(或加分),相应地给予直接责任人同样的扣分(或加分),但如果已经在上面的考核中扣分(加分),不给予重复扣分(加分)。
四、考评结果的使用
1、三年考核评定的成绩分别计入学生档案。
2、学生操行考核成绩作为学生评定奖助学金、入党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之一。学期考核成绩≤82分者,不能享受奖助学金,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参加评选各类先进个人;学期考核成绩≤84分,不能评定一等奖学金。
3、学期学生操行考核成绩不合格(<60)者,必须在下一学期通过自身努力,操作考核分达85分,学年操行考核方可合格。否则,不予毕业,需补修相关思想道德行为课程。
五、附则
1、本细则自2018年9月试行。
2、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说明,并负责实时修订。
3、考评事项中遇弹性加分点,量化标准以表彰(扬)信、荣誉证书、单位证明、事迹报道材料、班主任考察、各班级操行分考核小组等为依据进行加分。
4、特殊情况的加减分由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讨论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核准后,再告知学生实行。
16.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保障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在公寓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公寓内所有在校学生(继教院、国教院学生参照实行)。为营造学校良好的育人氛围,为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展现当代大学生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下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全面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包括宿舍卫生、纪律、学问建设、文明宿舍创建、宿舍调整安排、家具管理、空调使用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及日常报修工作等)。同时,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各公寓楼设立楼栋管理办公室,配有专职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为学生创造良好、文明的学习、生活和休息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学问氛围,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二章 学生入住指南
第五条 学生公寓的性质和特点
(一)学生公寓与社会上的出租房屋相比住宿费用较低,属于补偿性质。
(二)学生公寓向学校全日制计划内的在册学生及继教院在籍学生提供。
(三)学生公寓管理为学校育人目标服务,在日常管理与服务中除了须遵守国家相关的法令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和实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四)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学生公寓按年级、二级学院、班级统一分配,集中安排。
第六条 公寓管理中心的定位与功能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是学生工作处的学生公寓管理主体部门。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等部门协助其管理学生公寓,为在校住宿学生提供服务,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第七条 学生公寓安全说明
学生公寓人员流动性大,为保证学生在公寓的人身及财物安全,学生需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保持警觉性。同时,在宿舍内不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做到随手关门,就寝前检查门窗是否关好。遇到财产失窃等情况发生,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公寓值班人员并向保卫处报案。
第八条 学生公寓水电供应和通讯设备的说明
(一)水电供应
学校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水电供给及专用管线的维护、检修工作。如遇非正常停水、停电等影响学生正常生活,及时联系公寓值班室,公寓管理中心将根据反映的情况联系相关部门及时检修。住宿学生应注意用电安全,由于用电疏忽导致的自身损失,由自己承担;导致他人的损失,将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二)通讯设备
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校与网络运营商签订的协议提供线路代报维修等约定的服务,如发生通讯障碍,向公寓值班室报修或直接向网络运营商报修。
第九条 学生公寓文明住宿的说明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保障学生在公寓里生活舒适、方便。学生禁止在公寓区内从事影响他人、破坏住宿环境的活动,禁止侵犯他人正当休息权利的行为,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在公寓内的正当权利受到侵犯,请不要擅自采取过激行为处理,可马上联系值班室,值班人员将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情况与学生的各类评奖、评优、入党等挂钩。
第十条 学生公寓卫生检查和查房的说明
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寓卫生,公寓教导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不定期查房或卫生、安全检查,公布结果并上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于卫生检查不合格或夜不归宿等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违规违约的处理说明
对于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将联合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照学生公寓违纪处分、处罚相关条款以及入住协议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办理走读手续的说明
为加强学校学生住宿管理,保证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2007]4号)要求,严禁学生校外租房居住,但对家住学校周边,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可办理走读手续。
(一)住址条件:办理走读的学生须是家住大厂或学校周边地区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
(二)申请格式:书面申请,家长须在申请书上留有“同意”、“走读生在校外期间一切行为后果由其本人和家长负责”字样并附家长和学生的亲笔签名,联系电话。
(三)支撑附件:(1)户口薄复印件;(2)学生身份证复印件;(3)家长身份证复印件;(4)住房房产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流程:二级学院审核以上条件后,由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签字盖章后由申请学生送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走读手续。学生办理走读手续后,由学生把材料送还到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保存以上材料备查。
(五)办理时间:办理走读一般应在大一进校后两周内完成,或每年六月中下旬办理。
第三章 学生住宿、宿舍调整、假期留宿、毕业离校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的程序
(一)新生报到时凭学生公寓入住通知单到相应宿舍楼办理入住手续。
(二)学生入住公寓时,要与学校签订“公寓物品交接验收清单”,核定宿舍物品。
第十四条 学生调整宿舍程序
(一)学生不得自行更换宿舍,个别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填写《南科院学生宿舍变更申请表》,说明缘由,由相应二级学院初审,报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审批统筹安排。
(二)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学生申请理由和现有宿舍状况进行审批,审批后由学生本人到财务处调整住宿费用(因住宿费标准不同出现的差额按财务处相关规定实行)。
(三)学生在离开原宿舍前,应经公寓教导员检查验收。有公共物品损坏或丢失的宿舍,在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情况下宿舍的学生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在验房过程中,若前面的学生验房均正常,直至最后一名学生验房时,出现公共物品损坏或丢失,则由该生独立赔偿。
(四)学生凭公寓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单、《南科院学生宿舍变更申请表》和原宿舍钥匙,至相应楼栋管理室办理调整手续。
(五)学生必须服从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组织的集中宿舍调整,宿舍集中调整一般在每年的6月或7月进行。
(六)所有的宿舍调整计划、人员搬迁等,各个公寓管理室均需备案,并及时通知各二级学院。
第十五条 寒暑假学生留宿程序
(一)寒暑假期间,学生公寓内原则上不留宿学生。
(二)若各二级学院或有关部门假期集中组织学生社会实践、辅导班、顶岗实习等活动,需在假期前二周由相关部门将参加活动或学习的学生信息(详见学工处公寓中心当年通知)汇总后,加盖部门印章,上报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
(三)上述情况经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与相关部门商定后,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并办理临时出入证后方可住宿。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离校学生公寓办理程序
(一)学生根据学校制定的毕业离校流程和要求,宿舍卫生打扫干净后到相应学生公寓管理室办理学生公寓退宿手续。由教导员检查宿舍设施、物品、卫生等情况。若有损坏(或钥匙丢失)等需按规定赔偿,并交还宿舍钥匙,经教导员签字后方可离开。
(二)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退宿手续,办完离校手续后,不得继续在学生公寓内住宿。
第四章 学生公寓公共物品管理及维修
第十七条 公共物品管理及维修
(一)各寝室配备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将其拆除或搬出寝室;严禁改装照明、电扇、空调、电脑用电线路;严禁毁坏和违章使用消防设施。
(二)学生应妥善保管和维护公寓家具设施配备,不得调换、增加或减少各类物品,床铺、书桌等未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也不得调换位置,保证原有房间家具摆放的统一性。
(三)保修期内公共物品因质量等原因需要维修的,由公寓管理中心及时通知供应商维修,遇特殊情况,经资产管理处认可,由后勤服务中心先行维修,费用由资产管理处在供应商质保金中扣除。
(四)公寓家具设施配备以入住时签订的“公寓物品交接验收清单”为准。
(五)寝室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在学生搬出寝室、毕业离校时,均需要履行签收交验手续。
第十八条 维修程序
(一)学生发现寝室公用物品损坏应及时主动到所在公寓楼栋管理办公室报修。
(二)公寓教导员及时将电子维修单报至水电保障科。
(三)水电保障科审核维修单并安排维修任务,在报修的当天或者第二天维修工作人员及时赶赴维修现场维修,确保一般维修不超过24小时。
(四)自然损坏的物品维修不收取学生的任何费用;若人为损坏,相应责任人须按照南科院公寓物品价格清单做赔偿,如无责任人承担,则由该宿舍全体人员平均承担费用;赔偿金由损坏物品的宿舍代表交给公寓教导员,教导员根据相关规定将赔偿金交至后勤财务室,并在维修单上注明收据编号,维修工作人员凭维修单进行相应维修工作,维修结束后教导员在查房过程中验收维修项目。
(五)对影响寝室学生正常生活的设施特别是水电设施损坏的要随报随修,先维修后补交赔偿费。
(六)如遇漏水、停电等突发事件,由教导员参照公寓突发事件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学生公寓公共物品损坏赔偿
第十九条 公寓公共物品损坏鉴定
损坏鉴定以公寓管理员鉴定结果为准,学生对此若有异议可以向后勤服务中心公寓管理科或学工处公寓管理中心反映,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公寓家具设施损坏赔偿
(一)非正常使用(即违规使用)造成的物品损坏或因保管不妥导致物品丢失的,按维修成本或价格表收取。
(二)有故意损坏物品的,除按价格表赔偿外,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公共物品损坏或丢失,若不能确定直接责任人,赔偿费用由相应宿舍成员集体承担。在验房的过程中,若前面的学生验房均正常,直至最后一名学生验房时,出现公物损坏或丢失,则由该生赔偿(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寓管理及维修服务人员,发现公共物品有非正常损坏的情况且需学生赔偿时,事先向学生做出说明说明。
第六章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电、供水时间
(一)供电时间。照明用电:06:00—23:00,插座用电:全天24小时。
(二)供水时间。自来水:全天24小时;宿舍独立洗手间管道热水:17:30—19:00。
(三)公共浴室。01、03、05栋公共浴室开放时间15:30-22:00;08、09栋公共浴室全天开放。
(四)饮用热水。01-09栋全天供水(供水点为各楼栋内);
(五)周末放假或其他节假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三条 供电、供水指标及收费标准
(一)供电指标。每生每月免费定额为8度,全年按10月计算。按学期一次性拨付。
(二)供水指标。自来水免费使用。
(三)收费标准。超标用电收费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实行。
第二十四条 供电、供水管理
(一)定额免费供电指标定期核查。学生购买电量不受时间限制,可跨学期使用。
(二)新老校区公寓各组团均安装智能控电装置,学生可以查看宿舍用电情况。如存在电量不足,学生应及时到指定地点缴费购电。
(三)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和后勤服务中心寓管科负责学生安全用电的教育,根据相关规定对违规用电、用水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严重者上报相关部门直至纪律处分。后勤服务中心水电保障科负责学生公寓内正常供电、供水和设施设备的维护,并配合有关部门做相应的安全教育工作。
(四)后勤服务中心负责按期核拨学生宿舍免费电定额指标。学生宿舍每一位成员均是本宿舍用水、用电责任人,负责用电、用水安全管理并按时交纳超额用电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用电安全和责任
(一)严禁违章用电
1.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私拉乱接电源线、改换灯头、安装插座、改装电路等。
2.严禁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杯、电热毯、电吹风、电炉、暖手宝等大功率电器,严禁使用影响公寓安全的其他各类电器。
3.学生公寓只能使用一般的日光灯、电风扇等小功率非加热型电器。
(二)学生因违章用电造成寝室控电开关跳闸、供电线路或其它设施损坏的,须照价赔偿,且由当事学生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违章用电宿舍无具体学生承认违规用电,则由所涉及宿舍全体成员承担全部责任。涉及违纪的按违纪条款处理。
(三)对于违章使用电器,校方将马上没收违章电器。
(四)学生自备计算机进公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六条 规范用水
宿舍成员必须爱护水表,不得破坏水表铅封,水管及其它零部件,如有破坏,则由破坏人按价赔偿(如不能确定具体的破坏人,则由全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费用),故意破坏,视情节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学生公寓计算机和网络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使用自备计算机应以学习和科研为主。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3:30~16:00,晚上18:30~20:30)内严禁使用自备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严禁使用自备计算机玩黄色游戏和观看黄色影片以及查阅、调用、复制、传播网络中反动、暴力、色情、迷信等影像制品、刊物和电脑App。
第二十九条 实行学校用电管理规定,自行配备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否则由此造成损失自己负责(包括对学校公共用电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 使用自备计算机须主动协调处理好同室成员关系,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和生活,并主动承担因使用自备计算机而增加的电费开支。
第三十一条 遵守学校各项公寓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信息中心许可,学生公寓网中的设备,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紧急情况下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学生宿舍的网络信息插座,为本宿舍以外的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接入服务。任何人不得在宿舍间、楼道内私自乱接、乱拉网线,一经发现,将送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第三十五条 公寓网用户必须对本人申请的上网账户进行严格管理、承担由它而引发的一切问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休息,宿舍网每日开通时间为07:00至23:00,所有用户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作息制度、宿舍管理办法、用电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应当敬重他人的正常生活习惯,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当学习、休息、工作。在发生矛盾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公寓网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国家互联网使用相关规定、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应用或传播破坏网络或连网计算机的方法,不得破坏公共秩序、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赌博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通过公寓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寓网所有用户应该保证其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有义务改正其中妨碍网络及网络服务系统正常运行或妨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公寓网的所有用户与公寓网相关的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学校信息中心、学工部门、保卫处、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学校公寓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未经信息中心允许,利用扫描、探测、攻击等手段危害服务器和其他用户网络安全者,停止该公寓网络使用一个学期;情节严重者,按《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处理及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者,停止该宿舍网络使用一个学期;情节严重者,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及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在校园网上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者,终止该宿舍的网络使用,并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四十三条 凡私自从其他宿舍拉线者,没收相关设备。凡未经信息中心允许,私自在校园网上开设BBS、WWW、代理等服务器者,没收服务器。并交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学生公寓文明宿舍评比
第四十四条 文明宿舍评比程序
(一)文明宿舍的评比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组织,每学期评比一次。
(二)评比依据为学生宿舍学期卫生总评成绩和宿舍内成员文明行为、遵守校纪及其参加公寓内学问活动等情况。
(三)文明宿舍评定后,由学生工作处予以表彰。
(四)由学生工作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组织的活动成绩均作为文明宿舍评比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文明宿舍评比主要依据宿舍内务卫生和宿舍成员文明行为两个方面,并参考其参加公寓内组织的活动情况。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
(一)宿舍内务卫生由各学生公寓管理员进行检查。
具体评分标准为:(满分为100分,共10项,每项10分)
1.地面、床下无垃圾、灰尘;
2.墙壁干净,无乱贴乱画;
3.天花板无灰尘、无蛛网;
4.门窗干净,玻璃明亮;
5.灯管、灯具、电扇、空调目视无灰尘;
6.床铺被褥干净、叠放整齐;
7.桌面、台面、壁橱内生活用品摆放整齐;
8.室内无乱悬挂物、乱拉线、乱设围幔;
9.房间内空气流通,无异味,有一定的宿舍学问氛围;
10.宿舍门前无乱倒杂物、无积水现象。
(二) 宿舍成员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文明宿舍评选资格:
1.有违纪现象的;
2.有不服从管理,言行举止不文明的;
3.有不遵守作息时间,不按时就寝的。
第九章 学生公寓意见反馈(投诉)
第四十六条 提出意见内容
工作人员工作态度、环境卫生、维修、收费、基本设施、秩序等。
第四十七条 提出意见方式
(一)接待地点: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大学生事务与发展中心)
(二)接待时间:正常上班期间
(三)热线:025-58371995
(四)信访:公寓管理室意见箱
(五)网上信箱:zhw@njpi.edu.cn
第四十八条 意见处理
(一)学生反映的问题通过正常渠道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可通过上述方式向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反映。公寓管理中心对于学生的意见,通过调查、了解、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二)学生提出意见时,需实名(班级、宿舍号、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以便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核实处理后及时反馈。
(三)公寓管理中心在对意见内容核实处理后,及时以书面、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相关人作出答复。
(四)对于打击、报复提出意见者的行为人,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将给予相关人员严肃处理。
第十章 学生公寓违纪处分、处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或二级学院可按此规定对违反学生公寓纪律的学生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后给予相关处分。
第五十条 学生违反房间分配规定
(一)不按照指定房间、床位住宿,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按照原定房间、床位住宿。教育无效者,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二)手续不全擅自入住公寓,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假期、外出实习,学生离校或返校不按照规定办理登记和物品核查手续,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违反秩序纪律规定
(一)在学生公寓内喧哗、打闹、拍球、跳舞、大声放音乐、开联欢会或从事有碍他人休息的活动,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公寓内停放自行车或存放其他有碍通行的物品,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影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三)从窗户往外泼水、倒垃圾或扔其他杂物,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初次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再次违规使用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五)向卫生间、水房、水池倒剩饭、剩菜、垃圾等,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
(六)对辱骂、恐吓或故意刁难学生公寓工作人员或宿管部学生干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在宿舍内从事商品买卖等商业活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区域抽烟,2次以上进行通报批评,5次以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在宿舍饲养宠物,进行批评教育。知错不改或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违反室内备品的供应、保管规定
(一)擅自将室内公共物品带出公寓,责令其拿回公寓,影响较大者进行通报批评。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总价在100元以下者,给以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总价在100元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产生恶劣影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随意拆卸、调整公寓固定物品,改变原有用途,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生违反安全保卫制度
(一)晚归。晚归10次(含10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二)夜不归宿。夜不归宿6次(含6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10次(含10次)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留宿外人,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住校学生未经允许自行在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解雇学籍处分。
(五)未经公寓管理员批准,禁止私自进入异性宿舍,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将宿舍钥匙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宿舍发生丢失物品或其它治安事件,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遇各种水、火、电险情及其他治安事件,学生有义务及时向教导员报告,故意刁难、阻挠报告者履行义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违反内务、卫生管理制度
(一)在宿舍内乱拉绳索或铁丝、在墙壁上乱钉钉子、乱贴字画(统一布置除外),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室内卫生差、物品摆放零乱,对全宿舍成员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三)往走廊泼水、扫垃圾或随地吐痰、燃烧物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处以警告处分。
(四)不注重个人卫生,床铺脏、乱或个人物品乱堆乱放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第五十五条 其他违纪行为
其他宿舍内严重违纪行为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生违纪事件处理程序
(一)公寓管理人员发现学生存在违纪现象,对于后果尚轻、认错态度好且确属初犯者,进行批评教育,并做相应记录。若多次出现,符合处分相关条款,将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由公寓管理中心直接处理或者通报二级学院进行处理。二级学院可以根据学生公寓内表现直接向学工处提出处分意见或根据二级学院配套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二)公寓管理人员发现学生严重违纪现象后,及时上报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由学生工作处公寓管理中心会同相关二级学院进行教育和处理。重大案件需同时上报保卫处,与相关二级学院一起协助保卫处做好调查工作。
(三)学生在收到处理通知书后,如有异议在5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陈述和申辩。
(四)最终处理结果在各学生公寓楼内公告栏公布。
第十一章 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空调使用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学生宿舍空调。
(二)学生宿舍空调,属学校固定资产。包括学生宿舍分体空调室内机、室外机、遥控器及附件。
(三)学生宿舍空调使用遵从“统一安排,付费使用,费用分摊,共同维护”的原则。
(四)学工处负责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管理的统筹和协调;财务处负责电费收取、结算和清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空调的保养和维护;各二级学院负责空调使用规定的宣传教育、矛盾化解以及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十八条 空调开通
(一)学生入住时,宿舍管理办公室统一发放空调遥控器(电池自备)。
(二)学生毕业离校或宿舍调整时,公寓教导员对空调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在确认完好无损的情况下,收回空调遥控器,方可办理离校或调宿手续。
第五十九条 空调计费
(一)每生每年用电定额80度,宿舍用电总定额按照实际住宿人数计算。超过定额部分的电费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
(二)宿舍用电采用智能化管理系统,电量用完即自动断电,通过校园一卡通圈存购电后即时恢复供电。
(三)宿舍长负责宿舍电费分摊、协调,如有问题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反映、处理。
第六十条 空调维护
(一)空调故障或无法正常使用时,学生到宿舍管理办公室登记报修,宿舍管理员联系后勤服务中心进行维修。
(二)后勤服务中心定期对空调进行集中养护。
(三)宿舍空调属随房设备,由所在宿舍学生共同负责管理,宿舍长为第一责任人。
(四)因保管、使用不当,导致空调设备丢失或损坏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宿舍学生共同承担。
第六十一条 注意事项
(一)规范使用。开机前检查遥控器模式;重新开机需间隔3-5分钟;长时间不使用时应将空调电源插头拔出,卸下遥控器电池;空调室内机及室内管线上不得悬挂任何物品,不得在空调室内机上刻、画、张贴等。
(二)安全使用。雷雨天气时应关闭空调,以免遭受雷击;空调设备电源不另作它用,不得插接其他电器或拉接临时电源;学生个人不得私自拆卸、挪动设备;不得私自操作空调室内机上的应急按钮;如发现空调出现异常情况,应马上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宿舍管理室报修。
(三)节能使用。按照合理控制电力资源消耗,满足正常运行的需求,倡导节能节电的原则,学生宿舍空调使用时间一般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最高气温达到30℃以上、低气温达到5℃以下启用。空调制冷温度不低于26℃,制热温度不高于20℃。宿舍无人时应关闭空调,空调运行中关闭门窗。
(四)未规范、安全、节能使用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7.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使学校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依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一贯政策。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贫困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得以顺利完成学业。同时还要把做好贫困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籍在校学生中,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水平较低,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助学金评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和助学金评定工作。
(二)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认定(评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熟悉情况的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认定(评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应在非参评人员中推选。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认定办法
(一)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3.父(母)因身体残疾(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4.父(母)因患病基本无劳动能力或因此负债累累的家庭子女;
5.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6.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有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子女;
7.突遇天灾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8.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贫困生分为两个等级: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
符合认定条件前三条的列为特别困难,其他情况均列为一般困难,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认定办法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贫困生每年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10月份,每年3月份可集中增补一次,坚持本人申请、班委会初评、教学单位审查建档、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学校批准的程序。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南京科院贫困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乡(镇)、县或以上政府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要求详细描述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并复印一份供存档用。
2.辅导员、班委会应结合学生本人在校期间生活实际,根据其日常生活情况进行初评,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在班级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每个学生都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对困难学生做出实事求是的评议,保证贫困生建档、资助工作的顺利进行。申请学生如对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诉。
3.辅导员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汇总和定级报所在教学单位。
4.各教学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的贫困生家庭生活状况及在校期间生活水平等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建立贫困生档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档案应包含的信息有:建档号、姓名、班级、建档年份、联系方式、学习成绩、家庭经济困难原因、在校期间享受的所有资助情况等内容。贫困生档案经教学单位领导核实情况并写出审核鉴定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作进一步审核和认定。
5.学生工作处根据各教学单位上报的贫困生材料和每名贫困生的综合情况,经过调查了解和审核后,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贫困生候选人名单及等级,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师生如有疑问,可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6.公示结束后,由学生工作处将贫困生名单及等级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并最终确定。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各教学单位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各教学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
(一)取得学校学籍注册后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提出贫困资助申请。
(二)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体现优先资助的政策。
(三)每年新生报到时,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难以交纳学费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暂缓交费,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贫困生认定。
(四)每一个申请建档的学生要求填写《申请审批表》中的诚信承诺。
(五)辅导员应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要主动关心困难学生,并帮助困难学生寻求援助。
(六)学校将不断建立、完善贫困生档案,并利用学生素质拓展App实行贫困生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七)学校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建立的贫困生档案,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升档、降档两种情况。需要进行档次升降的学生,辅导员应及时通知其填写《贫困生档案调整表》,由各教学单位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八)在对贫困生的动态管理中还要积极引入预警机制,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列入不同的预警级别。学生在《贫困生档案预警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后预警处理生效。
1.一级预警状况及处理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一级预警: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处理办法:
马上取消贫困生资格并且不允许再次申请建档,全额追回自建档以来所有资助项目,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二级预警状况及处理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二级预警:
(1)日常行为表现不好,屡教不改者或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
(2)在校期间抽烟、酗酒、请客或铺张浪费者;
(3)购买新款高档手机,持有、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娱乐或学习用品;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节假日或假期自行外出旅游;
(6)做头发、理奇形怪状的发型;佩戴金、银、玉石首饰;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
(7)其他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处理办法:
马上取消贫困生资格并且一年内不允许再次申请建档,全额追回一学年内的所有资助项目。
3.三级预警状况及处理办法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三级预警:
(1)学习主观不努力,一学期累计旷课10节以上,或一学期晚自习、早操累计缺勤10次以上,或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2次及以上,或出现考试(查)课程不及格累计2门及以上;
(2)欠交一年以上学费者;
(3)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注册者;
(4)在休学期间者;
(5)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结婚等消费而欠下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学生完成学业者;
(6)获资助期间家庭经济条件已有改善,有固定生活来源者。
处理办法:
取消资格并停止对其的所有资助项目。符合前五条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认定为贫困生,已取得资格的,也应马上取消并停止资助。
(九)学校党、政、群组织要共同配合,做好贫困生的思想工作。各教学单位和辅导员应加强对贫困生教育,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自强不息,奋发成才。
(十)贫困生学费减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
第三章 学生勤工俭学管理
第九条 勤工俭学的对象及办法
(一)勤工俭学的参加对象是学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学生,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取得院贫困生建档资格且学有余力的学生。
(二)每年贫困生建档工作结束后,中心将公布岗位情况并组织用工部门和学生进行双向选择。
(三)双选结束后,拟录用的学生须填写《勤工俭学双向选择结果申报表》,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中心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在学校公示一周。
(四)勤工俭学岗位招聘倾向贫困学生。因个别有特殊技能要求的岗位招聘未取得学校贫困生建档资格的学生,则其只享受岗位工资的一半。
第十条 考核及报酬
(一)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每月要求填写《学生勤工俭学月小结/考核表》,结束工作时交一份总结。除了自我评价、总结外,学生有权对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的引导老师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反映相关方面的问题。
(二)用工部门负责对其勤工俭学的学生进行直接考核,在《学生勤工俭学月小结/考核表》上填写相关考核意见。用工部门有权酌情扣除劳动报酬或要求其重新劳动,履行一定手续后也可更换人员。在保持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在同一岗位相同条件的学生工资中适当引入竞争机制。
(三)中心于每月规定工作日发放、收取《学生勤工俭学月小结/考核表》和发放工资。
用工部门的考核意见将作为核定工资的主要标准,考核为优、良的全额发放工资,考核为中的只发放70%,考核为差的只发放40%。
学生工资按月汇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一条 勤工俭学的管理
(一)用工部门
1.各部门需要申请用工岗位的,须填写《用工申请表》,明确岗位任务、所需人数、对人员的专业或素质要求、建议支付报酬等。
2.应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双选会,除拟录用人员外,可适当确定部分备用人选。
3.有增添或缩减岗位、辞退或更换学生要求时须填写相关表格并提前一个月向中心提出申请,以中心最终审核意见为准,次月生效。
4.应提供必要的劳动工具。
(二)参加学生
1.学生不得以勤工俭学为由违反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在校内外从事经商活动,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查处。
2.学生在勤工俭学过程中,因人为因素损坏的劳动工具或公物,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若发生矛盾由中心帮助协调。若发生事故,分清责任,由中心帮助协调解决。
3.若参加学生的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或日常表现欠佳时,中心和用工部门有权中止其劳动。
4.有正当理由可申请辞职,但必须提前一个月向用工部门和中心提出并写出书面申请,待用工部门和中心批准后次月生效。
5.因校外实习等原因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或造成短期离岗情况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用工部门有权终止聘用或协调解决。
6.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将被取消资格:
(1)因预警处理等原因,被取消贫困生建档资格者;
(2)不服从统一安排,讨价还价,拈轻怕重者;
(3)未经申请,无故随意离岗者;
(4)考核结果累计两次以上为中或差者。
取消资格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再次参加勤工俭学。属于第(3)种情况的,还将在素质拓展App中记一次不诚信记录。
(三)资助中心
1.勤工俭学活动以校内为主,其内容为助教、助研、助管、实验室、图书馆、校办产业、后勤服务等各项劳动,中心不组织参加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特殊行业和专业的劳动。
2.资助中心、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辅导员、班主任协调合作,共同关心参加勤工俭学的学生以及注重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
3.资助中心将对应聘上岗的勤工俭学学生名单进行公示。通过公示的学生在正式上岗前,将参加中心组织的一次会议,集中学习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学校勤工俭学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基本要求。此外,中心每学期还将组织勤工俭学的学生召开一至两次会议。
4.资助中心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5.资助中心将及时公布岗位新增和空缺情况。
6.资助中心每学期将组织评选10名勤工俭学先进个人,第二学期开学时公布评选结果。评选条件:
(1)必须个人主动申报;
(2)工作时间,至少在同一岗位上坚持工作三个月以上;
(3)每月考核结果为优;
(4)认真填写、按时交领考核表;
(5)工作有一定创新,能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
(6)学习努力,无重修、补考科目;
(7)日常表现良好。
第四章 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申贷学生的资格认定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必须是学校全日制在籍专科生;
4.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能出示相关证明并已取得学校贫困生建档资格;
5.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申请时累计未通过科目不得超过2门;
6.诚实守信,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申贷办法
1.申贷学生必须是贫困生档案中的学生。
2.高校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一年一申贷,最高额度不超过8000元/人。
3.当年已办理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同年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4.新生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申贷的学生先填写《南京科院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基本信息表》,此表以教学单位为单位交学生工作处初审。
5.通过初审的学生方可填写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6.填表同时要求出示贫困证明原件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中要明确借款人并且加盖有效部门(包括乡、镇、县或以上各级政府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
7.其它附件包括:申贷人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以及见证人(班主任、辅导员是指定的两位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贷款的发放
1.通过学校初审的借款学生信息将被录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申贷资料由学生工作处统一整理、盖章、编号、装订后送至经办银行终审。
2.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组织通过银行终审的借款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借据等相关材料。
3.按照助学贷款新机制的要求,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申请,经办银行审核通过后一次性统一划拨至学校指定的财务帐号,不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转存个人金融账户。
4.助学贷款工作主要集中在每年9、10月份,贷款发放完毕后,省财政和学校将共同为当年贷款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金。
(四)合同变更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其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学籍异动。借款学生出现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解雇等学籍异动情况的,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或者还清贷款后,学校才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五)贷后还款
1.利息政策: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2.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组织其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才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3.学校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工商银行大厂支行)规定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毕业后两年内必须还清。
4.经办银行鼓励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并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提前还款的学生应在当年申请贷款时办理的存折中存入相应的贷款本息后自带身份证到经办银行办理相应提前还款手续。
5.选择最后期限日还款的学生,只需往申贷时开户的工商银行活期存折(限南京地区使用)或卡(全国通用,在南京以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必须在签还款确认书前办理)上存入贷款本息。
(六)教育与管理
1.各教学单位对申贷学生要严格把关,确认申贷学生是否具有申贷资格,按规定严格审核申贷学生的情况和信誉,避免不良的申贷动机和故意拖欠的现象,让资助款真正落实到品行良好、学习勤奋的贫困生身上。
2.申贷学生应如实反映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学生工作处除了将申请贷款和最终获得贷款的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外,还将在校内指定的公告栏里同步公示。相关信息反馈途径有三条:(1)直接反映到教学单位;(2)反映至学生工作处;(3)投送至校门口收发室内的校长信箱。学生工作处将对有问题的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除了取消申贷资格外还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纪律处分。
3.各教学单位对获得贷款学生的日常生活、行为和学习情况要进行跟踪,发现申贷动机不良或铺张浪费的,日常行为表现不好屡教不改的,学习主观不努力多门功课不及格的学生,都将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今后的申贷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勒令其退还贷款。
4.学校将充分利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系统实行贷款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5.学校与经办银行联合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督促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增强学生的信用观念和法制意识。
6.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助学金在不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下要优先用于偿还贷款。
7.班主任和辅导员作为见证人不负有担保和连带还款责任,但有义务完成学校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包括及时提供申贷学生去向,即申贷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转学、留学、从军、转校继续攻读学位等学籍异动情况,把不良贷款数量控制到最低限度。
8.毕业时由学校推荐就业者,招就处会如实地将该生在学校的贷款情况转告用人单位,请用人单位协助促其如期还款。
9.学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定期在学生工作处网站上公布提前还款、按时还款、逾期不还款的学生名单。
10.逾期不还款的违约学生将面临以下违约后果:
(1)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存,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资讯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4)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申请条件
1.已被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2.贷款对象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3)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勤俭节约;
(4)家庭经济困难,所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当年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贷款申请人及条件
1.贷款对象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2.贷款对象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3)诚实守信,在当地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贷款方式及应提供的材料
1.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2.若贷款对象为当年考取学校的新生,应向所属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大学新生录取通知书;
(2)申请人户籍所在村委会(居委会)或者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
(3)与贷款相关的人员资信和抵押(质押)物权属资料;
(4)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3.若贷款对象为学校在籍学生,应向所属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贷款对象的学生证;
(2)由学校出具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证明》
(3)与贷款相关的人员资信和抵押(质押)物权属资料;
(4)申请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息政策:
1.原则上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期限按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3.贷款到期后不办理延期。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利息按年计收,学生毕业后第3年起的每年12月21日按“等额本金法”分期偿还本金和当期贷款利息(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年份的8月31日偿还)。
(五)贷款发放方式:
1.采取当年申请、当年发放,统一由国家开发银行汇款或转账方式,不向借款人发放现金或转存个人金融账户。
2.学校出具生源地助学贷款证明和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将注明学费、住宿费标准,以及学校学费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等。
(六)贷后管理
1.学生工作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按时从江苏省助学贷款管理系统下载学校学生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明细数据。
2.学校对贷款对象的教育管理同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要时还将协助业务受理金融机构清收助学贷款。
(七)贷款风险补偿:
江苏省设立了“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安排,按上一年度贷款实际发放总量的5%一次性拨付。
第五章 专项资助项目
第十四条 普通高校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和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补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在高校毕业生入伍后一次性补偿到位。
(一)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总额等于每学年补偿金之和: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补偿金上限为8000元,实际缴纳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高于上限的,按8000元补偿;实际缴纳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上限的,在8000元以下按照两者就高原则补偿;补偿学年数按实际缴纳学费的学年数确定、但不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学制(2014年前入学的学生,每学年补偿金上限为6000元)。
(二)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应先在高校登记学费补偿申请信息,然后由兵源地的区县人武部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其补偿申请表上盖章确认,最后由高校回收学费补偿申请表并集中申请财政补偿资金后逐一发放给毕业生。
(三)补偿对象仅限2009年后(含当年)取得毕业文凭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应优先将补偿款用于偿付贷款本息,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须返还已经补偿的学费。
第十五条 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江苏省补偿2009年(含当年)后应届毕业生到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就读期间的学费,每服务满一年即可获得三分之一的学费补偿款、三年补偿完毕。
(一)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额度按其在读期间实缴学费金额分学年确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之后(含2014年)入学的,每学年8000元,实际缴纳学费低于上限的按实际缴纳数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上限的按照8000元标准补偿,此前入学的为每学年6000元的限额。
(二)高校毕业生在上述基层单位就业后凭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3年以上就业协议向乡镇财政所申请,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终审通过的毕业生将获得学费补偿分年拨付审核表(须每年审核一次),每年应补偿学费由省财政集中划拨到其银行账户。
(三)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和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苏北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苏北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将被取消学费补偿资格并从当年起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
(四)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苏北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对象不包括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
(五)苏北基层单位指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和宿迁市所辖县(市)和淮安市淮阴区、楚州区,宿迁市宿豫区,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学问站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说明。
18.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对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资助工作的意见》(苏财教[2016]15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校大学生资助体系,切实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教育工作,依据《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资助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工作按照“应免尽免”“先交后免”“以助代免”的原则。
第二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扶贫办发布的《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相关规定,在省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申请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省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家庭。
(二)已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且家庭困难学生动态管理监测合格未预警。
(三)持有申请年度(市、县)扶贫办盖章的《扶贫手册》《帮扶手册》《帮扶联系卡》等相关建档立卡证明材料(印章等齐全)。
(四)未享受过其他学费减免资助(如学费补偿、代偿、残疾学生资助等)。
(五)积极履行缴费义务。
(六)学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工作依据以下流程开展。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填写《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提交由当地市、县扶贫办盖章的《扶贫手册》《帮扶手册》和《帮扶联系卡》原件等证明材料。
(二)二级学院审查。二级学院要组织各班级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工作民主评议,核实和审核相关材料。并依据《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资助管理规定》文件标准对申请者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认定。
(三)二级学院公示。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材料须经过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核申请者材料。经过小组讨论通过后予以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学校审议。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报请学生工作专项会议审议,最终确定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
第四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资金从学校生均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等经费中统筹安排解决。
第五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专业性质和困难等级给予学费减免资助
第六条 已申请其他学费减免项目,以最高减免项目发放,不累计减免。
第七条 申请者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资助资格,并追回资助资金:
(一)存在恶意欠费情形;
(二)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行政处分;
(四)学年成绩中有两门(含)以上不及格或留级的。
(五)存在明显高消费行为。
(六)经举报后核实,申请者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
第八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二级学院共同负责。各学院要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原则,从严把关。根据申请者家庭经济状况和已受资助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避免重复资助。
第九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工作与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定同步开展。财务处在当年年底前进行结算并将资助经费打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工作每年认定一次。
第十一条 经过学校审议,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资助资金首先补偿学费和冲抵欠费,余额由财务处退还至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到的事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实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说明。
19.军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军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是保证军训质量和军训成果的重要保障,军训中必须加强管理教育,通过日常施训、检验军训成果、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学生参训积极性,培养学生的优良作风,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打下基础。根据训练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军训管理。
第二章 军训日常管理
第三条 全体参训人员必须严守军训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不得无故缺席。军训成绩不合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受训人员若患有心血管及肝脏疾病等不适宜参加军训者,可根据医嘱予以照顾;若有其余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本期军训,必须报学校批准方可缓修。
第五条 不得无故迟到早退,非伤病员不得请假。请假必须有请假条,经教官批准签字后方可生效。请假一天及以上者,须经营长签字批准。对不请假擅自外出或超假者,应当查明情况,严肃处理。累计请假超过三分之一者,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不及格论处。
第六条 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学习作风,强化服从意识,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
第七条 文明礼貌,敬重教官,不得与教官、老师顶撞,搞好团结,爱护公物,认真做好军训总结。
第八条 认真组织军事训练,调整好休息时间,注意身体健康,注意交通安全。
第九条 军训中要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守纪律,军容整洁,按规定着装,并注重军训成果的巩固。
第十条 搞好宿舍内务卫生和学问建设。宿舍是学生休息、学习的场所,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部位,要求宿舍窗明门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床上被子有棱有角,整体布置有学问气息,整齐美观。
第十一条 军训期间每日均为8小时军事训练教学(不含起床洗漱、早操、就餐、晚点名等时间)。军训期间双休日不休息。
第十二条 日常生活制度
(一)起床:听到起床号后应马上起床,做好出操准备。
(二)早操:军训学员均要求整队集体出操 (特殊情况经批准的除外) 。
(三)整理内务:早操后回宿舍洗漱、整理内务、清扫卫生,班排干部负责督促检查。
(四)开饭:分排集合,依次进入食堂,不得吵闹喧哗,顾惜粮食,不得乱扔乱倒,就餐完毕应离开食堂,不得逗留聊天。
(五)操课:课前应根据课表安排做好准备,听到哨声后迅速列队,到指定场地进行操课。
(六)休息:休息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进行玩扑克、上网等娱乐性活动,应充分的休息,保持体力,并进行适当的内务整理,提高内务质量。
(七)晚自习:晚自习时间由教官安排听报告、集体活动、点名、讲评当天情况、布置次日任务等。
(八)就寝:熄灯前10分钟,全体军训学员做好就寝准备,熄灯后马上就寝,不得喧哗,保持肃静。
(九)熄灯后各连、排长抽查各宿舍就寝情况。
第三章 军训考核评比
第十三条 实行主要科目成绩计分制。集中军训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合格者可在次年进行重修;学生参训时间一般不满受训时间的1/3应为不合格,不计学分(特殊情况除外:如有比赛任务或身体残疾的学生、有医生证明的全休病员)。整个军训未完成规定学分者,不予毕业。
第十四条 考核内容
(一)实弹射击(半自动步枪第一练习:距离100m,目标胸环靶,用弹5发)
特等:49~50环 优秀:45~48环
良好:40~44环 及格:30~39环
(二)队列单个动作:立正、稍息;停止间和行进间转法;步伐与立定;步伐变换。
(三)军体拳动作:准确、到位。
(四)单兵战术动作:卧倒、起立;低姿匍匐前进、侧身匍匐前进。
(五) 日常管理教育:军容风纪、行政管理教育、内务卫生、日常生活秩序与表现等。
第十五条 考核的实施
设立军训团(营)考核组,由承训部队和学校选派人员组成,按照队列条令、内务条令和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考核。
(一)实弹射击
按实弹射击的一般规定实行。
(二)队列、军体拳及战术单个动作考核
1.以连、排为单位带到指定地点,采取分组流水作业方法进行。
2.考核评判组由连、排干部组成,考核成绩一般不当场公布。
3.考核时,每个动作做两遍。
(三)日常作风养成考察
学生平时表现应建立考察登记,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凭主观印象,要比较真实地反映出学生作风养成的实际情况,注重进步,全面考察。
第十六条 军训评优标准
为做好新生军训工作,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同学们参训的积极性,经学校军训领导小组决定,在军训期间开展评比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活动。
(一)先进集体评优项目及条件
1.列队优胜排
以排(班级)为单位,依据队列考核,将队列会操得分、考核得分、会操得分三项得分相加,从前往后排列。
2.内务优胜排
以排(班级)为单位,依据军训期间各营组织的内务卫生检查评比的累计得分,从前往后排列。
3.歌咏比赛优胜排
以排为参评单位,依据军训期间各营组织的歌咏比赛的得分,从前往后排列。
每营评比“队列优胜排”、“内务优胜排”、“歌咏比赛优胜排”各一个。
(二)先进个人评优项目及条件
1.训练标兵
(1)充分认识军训工作的重要意义,态度端正,积极认真地参加军训。
(2)遵守作息时间,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
(3)军训中不怕脏,不怕累,有吃苦耐劳的精神。
(4)文明礼貌,敬重教官及老师,搞好团结,爱护公物、装备。
(5)熟练掌握教学内容,基本达到标准化和正规化,出色完成领导、教官、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
2.作风纪律标兵
(1)熟悉军训中有关规定,不迟到,不早退。
(2)组织纪律观念强,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发生。
(3)一切行动听指挥,令行禁止,雷厉风行。
(4)服从管理,敬重教官和老师,团结同学,举止文明。
3.内务卫生标兵
(1)熟悉内务条例的主要内容,严格遵守内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保持个人内务的清洁,做到检查与不检查一个样,并积极主动参与本宿舍的内务卫生的整理。
(3)在内务卫生检查中多次获得中队以上表扬。
每排评比“训练标兵”、“作风纪律标兵”、“内务卫生标兵”各一名。
(三)评比方法及时间
l.集体项目:由军训团领导、各营长、教导员、校军训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评委,实施评议。
2.先进个人:由军训连按评选名额报军训营,军训营组织初评,报校军训领导小组审定。
3.各营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优胜班排和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并上报评选办公室。
(四)奖励
1.优胜班排颁发奖状并通报表扬。
2.先进个人颁发优秀证书并通报表扬。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一七级学生开始施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说明。
20.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生工作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通知》(教学[2005]4号)、《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字[2005]4号),教育部教学〔2017〕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招生考试院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的精神,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引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把切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作为招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平公正为核心、制度建设为基础、信息公开为重点、严格管理为根本、优质服务为依托、有效监督为保障,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特色的公开、透明、节约、高效的招生工作体系。
第三条 由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和领导全院招生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分管招生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为副组长,组员由以下单位负责人组成:招生就业处、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宣传部、党政办公室、发规处、保卫处、监察处、审计处、后勤服务中心、教育信息服务中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由招生就业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制定和撰写各类招生的招生章程,内容主要包括以几个方面:引导思想、招生对象、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原则、监督机制等。
第五条 总计划:招生就业处按学院教学资源状况拟定学院年度招生总计划,分为三个部分,对应三类招生形式:一是面向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的对口单招;二是面向已经完成高考报名工作,考生自愿参加的单独(提前)招生;三是普通高考网上录取招生(含省内省外)。
总计划及三类招生形式的分计划数须经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以省教育考试院的计划批复为准,并以此作为年度招生工作目标。
第六条 由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国院教育学院确定全年招生专业。
第七条 各类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招生就业处根据生源状况、各专业就业状况、往年招生录取情况,拟定各二级学院招生计划数,由各二级学院确定分专业招生人数,经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后,最终落实对口单招、单独招生、普通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八条 外省招生计划:按外省招生录取情况,由招生就业处拟定外省分省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经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批后,报上级招生计划批准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由招生就业处制定专业先容的格式和要求,内容包括:专业方向、主要专业课程、就业方向、主要就业单位等。各二级学院组织专业教师讨论和制定专业先容,并以此作为招生宣传的素材。
第十条 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统筹和引导全院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宣传的方式包括:生源基地宣传、印发招生宣传手册、专业宣传队伍外出宣传、网络(手机网、校园网、互联网)宣传、媒体及报纸杂志宣传、宣传片制作宣传等
第十一条 生源基地的建设与宣传:由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按分配地区,面向全校组织有能力、有关二级学院的职工组成专业宣传队伍,由二级学院书记具体组织实施生源基地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外省招生宣传:由招生就业处组织所在省籍的教师组成专业招生宣传小组,由各组组长实施招生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必须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六公开”, “六不准”制度。
第十五条 必须严格按计划招生,如因各专业填报人数出现较大偏差需要进行专业计划调整时,须经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六条 由招生就业处组织录取通知书的寄发工作,负责与邮局、银行、教务处、财务处的协调工作。《新生入学须知》等相关随寄文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编印
第十七条 个别考生如有专业调整要求,在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由本人申请,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做临时性编班教学处理。
第十八条 经费预算:招生就业处每年年初向学院经费领导小组申报全年招生经费,申报依据为:1、上一年招生经费使用情况及经费列支项目。2、本年度招生难度。3、参加招生的各二级学院和外省宣传小组的意见。4、同类同级学校经费的使用状况。
第十九条 经费的使用符合上级有关文件要求
第二十条 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招生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纪检部门、资讯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发现考生违纪违规的,及时报省招办批准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现录取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停止其工作,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发现社会上有以学校招生名义实施诈骗活动的,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 新生报到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各个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确保新生报到工作安全顺利的进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后,由教务处及时统计新生报到情况。由各二级学院统计学生未报到原因,并汇总到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六条 及时向省招办及上级部门上报未报到考生名单。
第二十七条 认真对招生文件、录取名单进行归档整理工作。对当年的招生工作进行总结,为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改革提供参考意见,为下年招生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招生计划的完成率、录取考生的报到率、生源基地的建设数量及招生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单位包括:招就处、各二级学院、学工处等。考核结果上报学院,并对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说明。
第三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21.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建立更加灵活开放的引才用才机制,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提升师资队伍整体水平,根据江苏省高校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引进。人才引进与学校发展目标相一致,充分考虑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水平提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引进重点建设学科(专业)、发展前景较好的新兴学科(专业)需要的高水平领军人才,同时全面考虑充实其他学科(专业)发展急需的优秀青年人才。
(三)公开招聘,择优录用。遵循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相关要求,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坚持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四)不拘一格,广纳贤才。坚持“不求所有、但为所用”,健全引才机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不拘一格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
二、引进人才的条件
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应遵纪守法、德才兼备、学风严谨、身心健康,既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又具有与聘任岗位相适应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
(一)第一层次人才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或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资助对象、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级教学名师、江苏省特聘教授、省“333工程第一层次”资助对象、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前三位),或与上述条件相当,多年从事某领域研究,已形成特色研究体系,取得突出成就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获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楷模、全国技术能手(技能大师)、大国工匠、中华技能大奖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国家级优秀高级技能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高水平教学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成员,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水平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成员结构合理,核心成员应为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二)第二层次人才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省杰出青年基金资助对象、省级优秀青年基金资助对象、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第二层次”资助对象、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省级教学名师、省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三位)、省级及以上创新团队带头人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获评省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技师)、省政府特殊津贴等省级优秀高级技能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三)第三层次人才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与博士学位),正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博士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近5年取得的业绩须分别满足条件(1)(2)中的1项以上:
1.省六大人才高峰项目资助对象;省“333工程第三层次”资助对象;省高校“青蓝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排名前2);省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主持人。
2.以第一编辑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理工科类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3篇被SCI或EI(影响因子合计10以上)收录;以第一编辑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文科类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被SSCI或CSCI或CSSCI收录;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获得发明专利1项。
(四)第四层次人才
A类:取得海外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或取得国内博士学位、有一年以上海外知名大学及研究机构工作经历(含博士后研究工作经历)的优秀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B类:其他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取得明显学术成果,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三、引进人才待遇
(一)引进人员待遇
引进的各类人才,享受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同时,按引进人才的层级享受以下待遇:
1.第一层次人才:学校根据人才具体情况,在薪酬、住房、科研经费资助、组建团队、出国交流研究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政策,具体内容面议。
2.第二层次人才:学校根据该类人才已经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质量和引进后聘期目标,提供购房补贴60万元,安家费30万元,可提供过渡住房(人才公寓)或提供每年6万元的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3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15万元。优先考虑科研用房、工作助手配备等问题。
3.第三层次人才:安家费40万元,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10万元。优先考虑科研用房。
4.第四层次人才
A类:安家费30万元,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15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10万元。优先吸纳为第一、二、三层次人才研究团队成员。
B类:安家费20万元,提供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5万元。优先吸纳为第一、二、三层次人才研究团队成员。
(二)相关说明
1.在引进的人才服务期开始且其人事档案完整地转入我校后,学校按类型一次性给予安家费。提供购房补贴的,按其与学校约定的在校服务期及在南京市(或学校周边)购房情况逐月发放购房补贴。
2.科研启动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分阶段下达,并按照学校科技处和财务处规定使用。
3.引进的人才需要解决配偶就业问题的,学校积极为其联系就业单位,为其配偶就业提供帮助。若具备学校相应岗位基本条件的,学校根据岗位聘用整体情况并经讨论研究后可以临时聘用;若符合学校公开招聘岗位条件的,可按公开招聘程序应聘。
4.对于其他特殊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坚持以用为本,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其相关待遇和科研启动经费等可面议,可采取包括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在内的工资待遇形式。
四、引进程序
(一)制定引进计划。各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并报人事处初审。学校对各单位提出的人才引进计划进行审定,按照人才引进的基本原则,兼顾岗位编制情况,统筹协调、研究制定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人事处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订人才需求具体岗位条件及招聘方案,通过网络、招聘会等多种方式发布招聘信息,接收应聘材料。
(三)考核评价。学校成立考核小组,通过面试、体检、阅档等方式,对拟引进人才的政治思想表现、教学科研实力、业务水平、健康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考察,并做出是否引进的建议结论。
(四)学校审批。人事处将考核、考察结论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报党委会审批。
(五)办理手续。经审批拟录用的人员,由人事处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网上公示、报批录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等手续。
五、合同管理
引进人才须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书和工作协议书,实行聘期目标考核与管理。引进人才同时须与学校签订在校服务期的附加协议。在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引进人才提出的辞职、自费出国、调离我校等申请。服务期未满离开学校(含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的),须承担相关规定与协议约定的赔偿费用。
六、其它规定
(一)学校设立专项经费,为各层次人才来校参加面试提供保障;前三层次人才以及海外博士、博士后为学校免费举行一场报告会或者讲座,学校可承担其往返机票(经济舱)及相关交通费。
(二)人员类型有交叉的,安家费和购房补贴等按较高待遇享受。夫妻双方均满足学校引进人才条件的,科研启动经费独立提供,安家费和购房补贴不重复计发,可酌情上浮一定比例,额度面议。
(三)享受年薪制的人才在聘期内不再享受学校绩效工资及相关奖励。
(四)学校各部门要为新引进人才做好服务工作,在新引进人才的生活安排、子女入学(入托)、科研立项、技术创新等方面提供服务。
(五)高层次人才申请调离学校时,其符合规定并经学校批准在校内照顾性安置工作的配偶须一并调离。
(六)为激发二级教学单位引才用才的积极性,学校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政策由学校另行研究制定。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8年3月13日起试行,原《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南化院院发〔2009〕50号)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说明。
22.校级教学名师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落实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学校人才强校发展战略,塑造一支由教学名师领衔的能适应学校高水平跨越式创新发展需要的优秀教师队伍,培养、构建国家级、省级、校级教学名师梯队,根据《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教学名师)评选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对校级教学名师的评选和表彰,鼓励广大教师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改革教学方法、争创优秀业绩,营造关心教学、关注教改、敬重名师、学习名师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教学名师的辐射、示范和导向作用,带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水平全方位提升,促进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模式改革、教学团队建设,积极探索适应时代新要求的高职教育教学思想、方法和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三条 评选范围:在教学一线承担教学任务、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和双肩挑人员,优先考虑长期承担教学任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优秀教师。已获得校级以上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不参加评选。
第四条 校级教学名师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名额控制在教师总数的2%左右。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申请参加教学名师评选的教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爱岗,关爱学生,为人师表、师德高尚;事业心强,治学严谨,知行统一,富有协作和创新精神。近五年内,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获得校级以上师德标兵、优秀共产党员、优秀教育工编辑等荣誉1项以上。
(二)原则上须具有10年以上一线高等教育教学经历,近五学年承担教学任务不少于240学时/年。注重因材施教,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通过导师制等形式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注重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培养,重视学生在校学习与实践工作一致性。教学方法灵活多样,合理利用信息技术和现代教育技术,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率。教学效果好,学生评价高。近五年内,曾获得“教学质量示范教师”称号,或累计获得4次以上“教学质量优秀个人奖”(双肩挑人员获得3次以上)。
(三)专业课教师近五年应具有5个月以上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在行业企业的技术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公共基础课教师近五年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累计5个月以上,成果被市(厅)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采纳,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引导社团活动累计一年以上,被引导的社团成绩显著。加强专业实践,注重引导学生实习,成绩突出。
(四)教学研究能力强,学习借鉴先进职业教育理念和经验,推进高等职业教育科学发展,近五年内主持过省级教研项目并已结题。及时把所握产业发展趋势、行业动态和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变化,并融入专业建设与教学之中,改革技能人才培养模式,近五年内主持过校级及以上现代学徒制项目或主编并公开出版体现工学结合教学改革要求的教材1部以上。近五年来,在省级以上教学大赛中获奖,或引导学生在技能大赛(含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毕业设计)中获省二等奖(全国三等奖)以上;或作为课程负责人参与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已建成的课程资源共享度高、学生反响好、同行评价优;或自编、主编的教材被遴选为省级高校重点教材并出版;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获得过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以第一身份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五)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与行业企业合作,积极进行教学条件特别是实训实习条件的建设,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立项建设校级以上实训平台并结项;或注重对传统教学仪器设备的改造和二次开发,开展生产性实训项目的设计与实施,取得显著成绩。开发以企业或学校为核心的教学资源建设,编写先进适用的高职(数字化)教材,并为其他高职院校共享,认可度高。
(六)根据高职教育特点,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教学做合一、生产性实训、顶岗实习等方面,积极研究,实践推进,成效显著。注重改进学生学习评价方法,利用信息技术平台,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七)社会服务能力强。面向行业企业需求,开展培训和技术服务。与行业企业合作,开展技术应用研究推广,成效显著。
(八)教学团队建设成效显著。重视师德教风建设,作为导师引导的青年教师教学水平高,被引导人在教学类竞赛中获校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教学团队建设水平高,“传、帮、带”氛围好,主持校级以上重点专业或专业群建设工作。能有效吸引行业企业一线技术骨干参与人才培养,兼职教师队伍水平高。
第六条 近五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参加教学名师的评选: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
(二)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三)不服从工作分配,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
(四)违反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发生教学事故者。
(五)存在有损师表形象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评选工作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教师根据自身条件向所在教学院(部)申报。
(二)部门推荐。二级学院(部)按评选条件确定本单位校级教学名师候选人,并组织召开师生座谈会,分别进行师生满意度测评,公示后向学校推荐。教学院(部)对被推荐者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尤其要对被推荐教师在参与学校教学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贡献做出评价。
(三)资格审核。人事、教务、科研、质量管理等职能部门联合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复审。
(四)专家评审。按照坚持标准、宁缺勿滥、按照限额、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评审,并将初选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
(五)学校公示。
(六)发文表彰。
第四章 奖励和管理
第八条 经评选确定的校级教学名师,学校授予其“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教学名师”称号,颁发证书,当年发放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的推荐人选,原则上从校级教学名师中择优产生。
第十条 在学历提升、学习进修、职称评聘、评优评先、项目申报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对教学名师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省级教学名师培养基金,用于资助省级名师培养对象开展工作和名师梯队建设,如培训费、资料费、调研费、会议费等,并按照学校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名师应努力维护名师的良好形象,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工作,对照省级教学名师的评选条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自身水平,充分发挥辐射、引领作用;应在教书育人的基础上,做好示范教学,推广教学经验,引导和帮助其他教师的学习与成长等工作;应积极从事教学改革与研究,领衔编写教材,主持或主要参与课程建设工作,带头申报国家和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各级精品课程和优秀教材。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名师称号: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与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发生Ⅱ级及以上教学事故;未承担授课工作或未完成年度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学质量考评不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的要求:教学年限及任职截止时间、论文或著作等成果、奖项的截止时间均为评选年度上一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称省级以上课题要求是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立项课题,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课题及视同级别均需经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凡规定的等级、数量(目)、年限等概念均含标识的等级、数量(目)、年限。如省级以上含省级,2项以上含2项。
第十七条 凡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且连续三年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说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9日起试行。
23.侯德榜奖教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提质、优秀杰出技术技能人才培育工作,激励爱岗敬业、德技双馨的教职工,学校设立侯德榜奖教金(以下简称奖教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
在校在教学岗位工作满3年的教职员工(校领导不参评)。
第三条奖励名额和金额
每年名额一般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金额3000元。
若确因业绩有突破、引领示范作用特别明显的,经学校研究认定的,可不受名额限制。
第四条评选条件
参评教师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养,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
(二)岗位工作量饱满。
(三)爱岗敬业,集体观念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和各级单位组织的学习等,不无故缺勤。
(四)治学严谨,教学效果好,在人才培养方面贡献突出,深受学生推崇和喜爱,得到同事普遍认可,近三年内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评省双创人才、省333工程第二层次人才、省特殊贡献专家、省特殊津贴专家、省社科英才者;
2.被聘请兼任(担任)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者;
3.主持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或参加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排名前二名),并取得高显示度成果者;
4.获得国家教学成果奖(排名前三名),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前二名);
5.参加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大赛,成绩突出者;
6.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及以上规划教材的第一主编担任者;
7.获得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外特定知名企业)技术技能认证(证书)或执业(上岗)资格证书者;
8.获得国际通用职业资格(或国际培训师资格)证书者;
9.担任企业“访问工程师”或在企业挂职锻炼,帮助企业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有非常明显的经济效益,成绩突出者;
10.引导学生获得省大学生挑战杯、创新创业大赛成绩突出者;
11.引导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成绩特别突出者;
12.引导总人数不少于30人的班级中30%以上的学生获得国际通用资格证书或国内外特定知名企业技术技能证书者;
13.锐意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或教学模式,受邀赴多个院校先容经验者或吸引多个院校慕名来访者;
14.教学效果特别优秀,连续三年受到学生一致好评者;
15.在实验员岗位上多年如一日,成绩与贡献突出者;
16.教师本人或其所引导的学生(社团)或其所领军的教师团队被《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权威媒体(含两微一端)宣传报道两次以上,社会反响强烈者。
(五)同等条件下,热心公益或经济困难者优先。
第五条已获得该项奖金的,自获奖年度起,三年内一般不再列为评选对象。
第六条有申报情况不属实或违背师德规范且经调查核实者,取消荣誉和奖励。
第七条评选程序
(一)奖教金每年度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具体时间以学校公布的通知为准。
(二)个人自荐、领导推荐、组织推荐。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需向所在部门提交《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侯德榜奖教金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支撑材料或事迹先容等。申报人的材料经所在部门民主评议与初审后交人事处。
(三)人事处将材料汇总、复审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议,并将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四)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于当年教师节期间予以表彰。
第八条本办法中获奖人员的获奖事由,可不受是否已在校内被表彰或奖励等限制。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说明,自2017年12月27日起试行一年。
24.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教职工退休管理工作,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办发[2015]4号、苏组通 [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条件
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办发[2015]4号、苏组通 [2015]16号等文件精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应办理退休:
1、男年满六十周岁;
2、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在我院党政管理工作中担任中层正职(副处级)的女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如本人申请,可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选择自愿退休,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没有选择自愿退休的人员,需工作至六十周岁;)
3、女工人年满五十周岁;
4、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经医院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5、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退休手续办理
1、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均应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
2、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由人事处提前一个月下达《退休通知书》通知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并由所在单位转告本人到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
3、到龄当月的1-10号,退休人员携带《退休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退休手续,并带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提高退休待遇计发比例的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高级职称等),以供办理退休证使用。
4、凡在我院担任党政管理工作的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选择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的,需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提交退休申请。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此条款自2015年3月1日起实行,不追溯。
5、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由人事处通知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三、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享受退休待遇,其工资关系、人事关系等转入工会,由工会统一管理。
四、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退休时间
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院级领导退休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为准。
2、根据《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文件精神,教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时间以本人人事档案中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进行推算确定。
(二)关于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的退休问题
按照《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国人部发[2004]63号)、《关于省属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中工勤人员跨岗位类别聘用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发[2012]426号)文件精神,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须在专业技术或者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方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对距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勤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转岗位竞聘。
五、本办法自二
一五年三月一日起实行,凡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相应废止。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说明
25.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加强学校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清廉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导,用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坚持党对学校工作全面领导,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以优良的党风带动工作作风转变。
第三条 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职,群众支撑参与,把作风建设作为加强党的建设和关乎学校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工作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
第四条坚持问题导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结合巡视整改要求,紧盯“四风”新表现,坚决遏制“四风”反弹,筑牢“四个意识”。切实克服党员领导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负责、不尽责和办事拖沓敷衍、懒政庸政怠政等行为,始终聚焦突出问题,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以锲而不舍、常抓不懈的决心和毅力,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五条 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做到政令畅通、实行有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党和政府在师生员工中的形象。不得公开发表、传播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严禁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杜绝无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七个有之”问题,在政治立场、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条 严格遵守组织纪律。自觉遵守党的组织原则,做到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贯彻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和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加强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凝聚班子合力,坚决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任人唯贤,不准任人唯亲;坚持五湖四海,不准搞团团伙伙;坚持公道正派,不准拉关系、徇私情。
第七条 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要贯彻党章要求,强化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敢于担当、勇于创新,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负责。严禁出现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坚决克服纪律松驰、工作拖延、自由散漫、懒散拖拉、相互推诿、敷衍了事、责任上推等违纪违规、消极怠工现象;杜绝领导干部把工作简单分解,不引导不协调,“履责”变“推责”现象,确保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八条 加强群众纪律。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不断改进调查研究方法,深入教育教学一线,严禁调研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倾听师生心声,及时回应师生关切;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单位去调研解决问题;每位党委委员一年至少就一个师生普遍关心的议题进行深入调研,拿出实际举措;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一切为师生服务的理念,始终把维护学校的发展和师生利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脱离实际、脱离师生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第九条 严明工作纪律。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事外出必须按要求告知去向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严禁事前不请假事后打招呼;严禁应当由本人参加的会议或活动而另找他人替代(特殊情况除外);严格实行学校《党员干部管理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干部请销假制度”;严禁上班时间参与打牌、炒股、玩游戏、网购、网上看影片等活动;严禁出入私人会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减少各类文件简报,没有实质内容、重复汇编、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改进会风,精简会议和活动,会议活动现场布置要俭朴;需要安排讨论的会议,要精心设置议题,充分安排讨论时间,提高讨论深度;需要决策的会议,要加强会前调研和沟通,杜绝不成熟议题提交决策会议;要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严格控制会议时间提高会议效率;控制会议活动规模,严格控制举办全校性的会议和活动,原则上一般业务会议不安排全体校领导参加,会议参加人员须与议题直接相关,杜绝陪会现象;严格控制参加由企业主办的带有明显商业性质的各种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在对外交往活动中言行恰当,严禁有损学校利益和形象的行为;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校内外宗教活动。
第十条 严守清廉纪律。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实行月报制;严格实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聚会、走访和送节礼以及公款旅游和其他娱乐消费、健身活动;严禁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土特产、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禁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违规使用公车等;严格因公出国(境)人员、时间、行程等信息公示要求,严禁因公出国(境)中修改报批行程,绕道旅游等违规违纪问题;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严禁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或变相收取礼金。
第十一条 遵守生活纪律,培养高尚情操。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贪图享乐的奢靡之风和追求低级趣味的行为,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仍应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自觉加强社交圈管理,规范社会交往和生活交往,做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表率。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强化监督检查,注重结果运用。学校将组织督查组、暗访组,对实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明查暗访,坚决纠正不良作风。检查、暗访经查实违反规定的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公布,并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职称晋升、干部提拔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严肃责任追究,强化责任担当。各部门领导和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到监督检查再跟进,铁面执纪再跟进,通报曝光再跟进。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党纪政纪、校纪校规相关规定处理。对因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乃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说明。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9日起实行,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
26.学院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依法实施审计监督、检查、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各部门、各单位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范学校内部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办学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政策要求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校长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校领导主管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内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实行;
(三)支撑学校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不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第六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引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设审计处,作为独立设置的中层行政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常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专职审计人员,并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廉奉公。
第十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借助审计信息管理和作业系统,利用新技术、新手段,提升审计工作效率,提高审计信息化水平。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每年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等组织的学习、培训或进修。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职务和职称按照国家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实行,对在审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审计人员按规定予以表彰。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部门、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预算及预算的实行和决算;
(二)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三)纵向科研项目及其它需要审签上报的科研项目;
(四)学校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学校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六)固定资产的采购、管理和使用;
(七)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
(八)对外投资项目;
(九)挂靠学校的社会团体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十)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一)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十三)学校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学校主管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和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问题提供审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签证。
第十八条 审计处负责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参与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参加学校财经工作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盘点现场实物;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学校主管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移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建议;
(七)监督、检查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决定、审计意见或审计建议的落实整改情况;
(八)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主管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审计处的审计结果经学校主管校领导和审计处长批准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制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一般情况下应于实施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完整、准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终结,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复核小组复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经审计处处长审定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提出书面意见,主管校领导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个人、或审计部门对学校主管校领导的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审,上级主管部门的复审决定为审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个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实行审计决定,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审计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应认真采纳并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并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的实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处可以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建议,报请学校主管校领导或移交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实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学校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漏审计秘密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7.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教育改革和发展,根据我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爷爷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大大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引导,全面贯彻实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政策。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三者利益的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敬重和支撑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敬重和支撑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大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为20%。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和实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
(二)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本职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
(三)向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五)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机关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各系、部、机关处室等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持和工会的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系、部、机关处室等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党总支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代表团设正、副团长,由所在代表团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大会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群众意见,综合整理提案,及时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报;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开好会议,完成大会交给的有关任务;大会后,积极传达大会精神,动员本单位教职工认真贯彻大会决议。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原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学校解雇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解雇之日起即行停止。
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出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缺额,在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委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实行委员会秘书长由专职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担任。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职责: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也可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实行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届期为三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到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代行教代会的职权;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由执委会成员、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和校工会委员会代表等出席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工作,提请确认;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学校有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要求,经执委会审议,并报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代表的提案应得到及时妥善处理;落实、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 “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民主管理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数根据工作需要而定,并设主任、副主任。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也可以吸取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决议的贯彻实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办理教代会和校工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各专门委员会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差额提出,在报经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应成立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
第三十三条 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为: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听取并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实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协助做好教代会主席团、执委会、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等各类会议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系、部、机关处室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要求,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按照“高效、节俭、务实”原则,每年一次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同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工会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8.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新时代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评议监督权,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章程》《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重新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二级学院、人文社科部、基础科学部、体育工作部、工程训练中心和实施二级管理的机关、后勤、产业等。办法中出现的“本单位”,以下均指“二级单位”。
第三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二级单位内部治理基本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二级单位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四条 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党总支(直属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工会的相关业务引导。
第五条 二级单位行政要敬重支撑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敬重和支撑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审议建议权。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本单位有关重大管理规定制定和修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涉及本单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其它重要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八条 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或教职工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监督学校、本单位规章制度、决议、决定等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或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或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选。全体教职工代表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具有较强的民主管理管理素质和议事能力。
第十一条 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二级单位总人数的40%,具体比例由工会与行政协商后,报请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工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二条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以教师和教辅人员为主的单位,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职)代会当然代表,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会、团总支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人选。
第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以二级单位所属的各系(教研室、科室、班组等)划分选举单位,人数较少的机构可合并组建选举单位,各选举单位按照下达的代表名额,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选举应有各选举单位内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或工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选举程序。
第十四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选举单位为基础组建代表组或联合代表组,由代表民主推举组长。代表组组长的职责是:主持代表组的会议活动;组织征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反映代表意见;组织本代表组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其它有关事项的落实。
第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本单位党政领导、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离退休老同志、学生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按照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或提案;
(三)对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巡视、质询、检查和督促;
(四)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因履行代表职责而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实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能力;
(二)坚持立德树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积极参加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实行和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监督和评议;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如代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撤免或罢免:
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
(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严重失职失去教职工的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
退休、调离、与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代表提出辞职要求,须经教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代表出现缺额,可由原选举单位按规定补选。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筹备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代表培训,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等工作。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选举产生实行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工作组。
第二十一条 实行委员会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专门工作组对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二级单位行政应当为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8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应当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足80人的可以召开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其性质、职权与运行规则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同,如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应不少于30人。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至5年,定期换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作出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二级单位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六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首届或换届大会,可成立由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工会组织负责人任副组长,行政、团总支负责人等组成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经二级单位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实行。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有:提出大会主要议题,制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组;拟定大会议程;提出大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组候选人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大会召开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可召开预备会议,由工会召集,首届或换届大会可由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全体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参加。
第二十九条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听取会议筹备情况、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及列席代表建议名单的报告,确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议程等。
第三十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一般由工会主席主持,人数较多的单位可设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可轮流担任实行主席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本单位党、政、工、团负责人、执委会负责人、各代表组组长可作为提名人选,党组织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主席团团长人选。其中一线教职工、
担任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50%。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听取讨论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代表意见建议(或提案)处理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的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讨论,征集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或提案);表决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事项等。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表决事项经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赞成方为有效,表决方式视议题由预备会确定。其中,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三条 对于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必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决定,未审议通过的事项,不得以其他方式审议通过或强行实施。
第三十四条 工会应在会前征集代表的提案或书面意见、建议,并及时整理分类,送单位行政阅处,确定整改落实部门和办结、答复时间。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职能部门应认真处理代表提案或意见、建议。其中,针对学校的可通过多种方式向学校有关方面提出;针对本单位的应认真处理和解决,及时与代表沟通交流,并于下次会上就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总体说明。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认真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在下次会上报告决议的实行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和工会加强对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业务引导,本实施办法由校教代会负责说明。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2月30 日起正式实施,原《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29.工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机关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章程》和高校工会的基本任务与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江苏省省直机关工会的一个基层工会组织,是校党委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 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江苏省省直机关工会的双重领导。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汇报工作,接受工作引导。
第四条 校工会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共谋学校的全面建设和科学发展。学校工会支撑学校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
第五条 校工会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代会等多种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校工会是学校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本校在职教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成为会员。
第七条 教职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工会提供的学问、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媒体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学问、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常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实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申请,经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其退会。
第十一条 对不实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委员会批准解雇其会籍。
第十二条 会员离休或退休后,可保留会籍。工会组织要继续关心离休、退休职工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正当合理愿望和合法合规诉求。
第三章 工会职责和基本任务
第十三条 贯彻落实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的决议、决定及工作要求,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工作目标,根据教职工群众的意愿,依照工会章程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配合各级党组织做好教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教育,引导教职工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人文关怀,推动职工学问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团结动员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团结动员教职工积极参加各类创先争优活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技能比武、科普科研、提高教育质量等活动,积极营造教职工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建功立业氛围。与有关部门协作做好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及宣传工作,努力打造健康文明、昂扬向上的职工学问。
第十五条 向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通过各分会组织和其它形式,广泛联系教职工,听取收集各层次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的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十六条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认真组织并开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健全民主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增强教职工主人翁意识。推进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制度建设,深化二级单位(部门)事务公开,拓展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渠道,促进二级单位(部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七条 保障教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多为教职工办好事、解难事,做好扶贫帮困探病工作,开展“献爱心”和“送温暖”活动,解除教职工的后顾之忧。做好教职工来信来访及相关问题的协调与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坚持“自愿、多样、节约、实效”原则,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不断充实活动内容,提高活动质量。建设好教职工活动中心,管好用好活动器材,最大程度地吸引教职工参与业余文体活动,增强凝聚力。
第十九条 贯彻实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配合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制度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有针对性的开展大病救助、法律援助、婚恋交友、心理疏导等工作。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委员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作用。
第二十条 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研究工会工作理论,积极组织工会干部开展学习活动,增强工会的活力,提高工会干部政治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的思想。加强对基层分会工作的引导,定期开展“职工之家”和“职工小家”评比验收活动,不断提升建“家”水平,努力把工会建设成为深受职工群众信赖的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职工之家”。
第二十一条 依法合规做好工会经费和会员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管好工会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管理好学校工会的印章,做好工会各种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文书档案工作;完成各种统计报表的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完成学校党政和上级工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会的全面工作,常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全面开展工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中国工会章程》第九条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三年。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学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经会员充分酝酿讨论,以分会为单位推荐。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分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校党委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校工会委员会设工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和委员15-21名,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根据《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选举结果报学校党委和江苏省省直机关工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和委员两名,任期为三年,其职责是审查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工会女工委员会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工会委员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15-19名,任期为三年,其职责是负责全校女会员的各项活动的组织,维护女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或二级联合单位设立分会委员会,一般由三人组成,由二级单位或二级联合单位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工会相同。二级单位或二级联合单位分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委员两人。二级分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工会的双重领导,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工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组织本单位分会按计划开展各项活动,随时掌握本分会会员的身体、思想和生活状况,做到及时汇报、及时调解、及时组织慰问。承担本单位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二级分会下设工会小组若干、工会小组民主选举组长一名,工会小组组长任期三年,负责贯彻落实二级分会下达的各项工作和组织本工会小组开展的各项工会活动,及时主动关心和慰问本组会员。
第五章 工会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行政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经费。
(二)学校行政补助经费。
(三)会员缴纳的会费。
(四)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工会会员应当按个人工资总额的0.5%的规定标准按月交纳会费,会费由本级工会独立使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把工会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按期向工会足额拨付。
第三十五条 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并在银行独立开户建账,依法独立管理和自主使用工会经费;工会经费的使用实行工会法定代表人审批制度。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年对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的业务引导。
第三十七条 学校行政应为工会工作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保障其相应的物质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按照“高效、节俭、务实”原则,每年一次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同时召开。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工会委员会负责说明。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3日起实施。
30.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活跃校园学问生活,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和保障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是由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在籍在读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引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所属高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学问,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学生社团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学校团委履行学校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校学生会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服务和联系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单位对学生社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监督管理由挂靠单位负责。没有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统一由学校团委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挂靠单位应设立学生社团管理机构或指定一名现职人员负责学生社团的管理和业务引导工作,并对所挂靠的学生社团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学生社团资格、章程,出具审查意见;
(二)审核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
(三)引导学生社团负责人人选的资格审查,确定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
(四)审查学生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引导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学生社团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社团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协助学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年度检查;
(七)监督、检查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学生社团顾问
(一)学生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教育的有关人士担任学生社团顾问;
(二)学生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学生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帮助;
(三)学生社团聘请顾问时,必须向挂靠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四)学校团委对社团聘请顾问情况统一备案、定期审核。未经审核,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
第三章 学生社团成立、年审和注销
第十条 学校在籍在读全日制学生,能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者,均可发起组织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与学科或专业相关的教学单位、教研室作为挂靠单位,并有至少一名社团引导教师;
(三)有发起人和筹备负责人负责具体的筹备工作;
(四)有规范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由发起人将相关文件报送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向学校团委申请筹备。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发起人负责填写《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并向学校团委提供以下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及引导教师意见;
(三)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四)学生社团的章程草案;
(五)学校团委或申请人认为需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社团的名称;
(二)学生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实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会长(社长)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
(六)章程的修改程序;
(七)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团委自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相关材料的审核,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第十六条 经学校团委初步审查同意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自学校团委批准筹备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实行机构和负责人,并经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学校团委申请正式成立登记。
第十七条 学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应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引导教师情况、业务引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和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向学校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学校团委应在15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学校团委,团委应在15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团委应当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所属高校相关规定的;
(二)未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六)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七)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 凡学校正式注册的在读全日制学生,承认某一学生社团的章程,愿意参加某一学生社团的活动,并遵守相关规定,均可申请加入某学生社团,同时也有权退出该学生社团。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生社团章程及内部制度;
(二)接受学生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三)实行学生社团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四)参加学生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条件:
(一)必须从本学生社团成员中酝酿,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后产生;
(二)成为本学生社团会员半年以上,并经常参加学生社团活动(新成立的学生社团除外)。
(三)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必须由二年级以上学生担任(含大二)。
(四)担任会长的学生必须征得本班辅导员(班主任)的同意,并在学校团委、所在教学单位团总支登记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受到校纪校规及以上处分的;
(二)前一学期内所学课程有不及格者;
(三)同时担任其他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是:
(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二)遵守《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遵守本学生社团章程,维护本学生社团的权益;
(四)维护学生社团成员的权益,在活动中保证成员的人身安全;
(五)对本学生社团活动的组织、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六)对本学生社团财物管理状况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人员超过3人的须建立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社团团支部要在团委的管理引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章 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全校学生社团的自我服务组织,应履行的职责:
(一)协助学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登记;
(二)协助学校团委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引导和提供必要帮助;
(三)组织全校性学生社团活动;
(四)协助学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进行评估表彰;
(五)对外代表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全体学生社团。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必须有半年以上学生社团负责人的经历,经过民主选举产生。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人应担任同级学生会副主席。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社团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成员构成。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会长的提议并得到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多数通过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承担学生社团联合会日常工作。工作机构的人员面向全院公开招聘。
第六章 活动和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在学生中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要提前向引导老师、业务引导单位和学校团委或学生会组织递交申请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的活动,学校团委应重点引导,对活动的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安全预案严格把关,必要时会同学校保卫部门对安全预案进行审核,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以社团名义到校外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向学校团委申请,并报告活动相关情况,活动应由社团引导教师或学校团委教师带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团委对校外、境外机构或个人支撑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企业社团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团委要加强学生社团网络化建设管理工作。要加强对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管理和引导,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重视网络新媒体社团的管理和引导,培养一批政治方向坚定、能发声、会发声的网络新媒体社团。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经费及管理
(一)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各成员缴纳的会费、挂靠单位支撑的活动经费和学生社团通过合法的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以及社会赞助;
(二)学院拨付的学生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支撑有特色、有影响的学生社团活动;
(三)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由挂靠单位统一管理,挂靠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五)学校团委委托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挂靠在学校团委的学生社团经费;
(六)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在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的经费使用情况向全体社员作详细说明,主动接受学生社团成员监督;
(七)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挂靠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八)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挂靠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学生社团成员公开。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提供社团工作专项经费,支撑学生社团网络化管理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应整合多方力量和资源,为学生社团对外交流搭建平台,提升活力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团委和学生会应通过工作交流、专门培训、评比表彰等方式,引导、支撑和鼓励学生社团工作发展。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为学生社团引导老师创造必要条件,对其引导工作进行认定,并给予适当的工作补贴。学生参与社团活动、担任社团责任人等情况,应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使学生社团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平台。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所有学生社团。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团委负责说明、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31.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出国(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是指在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
1、公派出国(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境)学生指的是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境)学生指的是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流学生、学校奖学金、助学金资助的出国(境)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境)考察访问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
2、因私出国(境)学生。
学生因私出国(境)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境);出国(境)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境)。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全面负责出国(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引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 各院(系)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院(系)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校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各类出国(境)学生的学籍处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校与返校等工作。
第七条 学生处负责长短期出国(境)学生校内住宿管理、学生档案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对派出学生的费用减免情况进行核实和审批,对学生出国(境)的奖励进行核实、审批和奖金的发放。
第九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校外机构所设立奖学金的选拔、评审、名单公示及对奖学金使用的监管。
第三章 各类学生出国(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十条 公派学生出国境需持国(境)外主办单位邀请函、学校与合作单位签署的科研协议书、学校与国外境外高校协议书等有效文件到国际合作交流处申请并填报《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海外学习项目申请表》(可上港澳台办公室网站下载),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上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境)访学、留学,在校学生出国留学按教育部“教外留〔2003〕1号”文件《教育部关于简化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手续的通知》精神实行。自费出国(境)的学生需填写《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海外学习项目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后报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出国(境)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原则上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长假期。在非假期期间出国(境),经所在院(系)批准后,填写《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出国(境)个人申请表》,报国际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审批、备案及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在非假期期间出国(境)探亲、访友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当申请休学。
第十三条 学校出国(境)学生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学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外语能力优良,身心健康;
3、在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4、具备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5、符合各类项目或接受方学校规定的其它申请条件。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请出国(境)留学,应按规定提供以下材料: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出国(境)留学相关申请表格,外方教育机构的录取通知书、邀请信、科研合作协议书等资料的复印件,各类项目所规定提供的其它材料等。
第十五条 学校公派学生出国(境)项目的校内申请和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国际合作交流处发布选拔通知,各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网站转发通知;
2、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材料;
3、各院(系)按照选拔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对本院(系)报名者进行初选。院(系)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将汇总名单交至国际合作交流处;
4、保卫处进行政治审查;
5、国际合作交流处与学校相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或面试后拟定入选名单,经学校相关领导审批后在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或院内信息)网站上公布。
第十六条 派出国(境)学生应在出国(境)前办理派出手续。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按正式录取名单出具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出国(境)任务书,督促出国(境)学生完成以下派出手续。
出国(境)学生的派出程序为:
1、公派出国(境)学生在获得任务书之后,及时尽早到国际合作交流处领取相关申请表格;
2、按规定填写《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海外学习项目申请表》,院(系)出具《学生在校表现证明》,学生填写《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出国(境)留学/游学计划书》,与学校签署《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在校生自费出国(境)留学/游学协议书》,各部门审核、签字盖章之后,由院(系)汇总交至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核批准。
3、按出国(境)相关审批表上的规定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经学校批准出国(境)一年以内的国内学籍予以保留。学生在境外、国外学习的时间计入学生在校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出国(境)学生必须按照批准时限如期返校。短期出国(境)者返校后应在一周内到所在院(系)、国际合作交流处办理报到手续;长期出国(境)者返校后必须在两周内到国际合作交流处和所在院(系)办理报到手续,到教务处办理恢复学籍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出国(境)逾期,擅自超过批准出国(境)返校时限或延期未经批准未返校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可作退学处理。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或未完成审批手续而擅自出国(境),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公派学生在国(境)外进修的各科成绩,应由国(境)外学校每学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由该校密封寄至我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由国际合作交流处交至学院教务处。教务处录入学生成绩,并根据学生出国(境)的具体项目及学分兑换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兑换。教务处拥有是否承认所有课程学分的最终审定权。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出国(境)的学生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必须缴清学校的全部费用,不得欠费。
第二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境)的学生在出国(境)之前要与学院签订《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在校生自费出国(境)留学/游学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 自费出国(境)的学生在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与其他个人消费等,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获得国家及省奖学金资助公派项目出国(境)的学生有享受政府、学校或项目提供的在国外院校就读时的免学费、免住宿费;提供奖学金、发放生活费等待遇者,应同时缴纳在本校的学费。
短期公派项目学生应正常交纳本校的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出国(境)超过一年的,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学生返校后向宿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住宿手续;出国(境)时间少于一年的,学校保留其床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党团员出国(境)者,应事先主动向所在党团支部和学院党委团委报告,并遵守党员、团员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自行选择国(境)外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各院(系)领导应作好出国(境)学生的管理工作,并指派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公派学生在国外学习、交流期间的引导与联络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已派出的学生有义务向后续的学生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帮助。学生完成任务后,应于返校15日内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一份“出访交流报告”。
第二十九条 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学生应严格实行我国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应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校规校纪;维护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形象,维护太阳集团138备用网址的声誉,正面宣传我校的形象。
第六章 奖学金授予
第三十条 政府公派的学校在籍学生,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实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公派的在籍学生赴国(境)外项目,在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并按期返校后,一次性授予奖学金人民币2000元。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协调各相关部门办理奖学金相关授予事宜。
第三十二条 校外机构的项目,按照学校与校外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实行。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协调、校外机构及校内相关部门办理奖学金相关授予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说明。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6日起实行。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32.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行为,管好用好各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实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坚决贯彻实行国家的各项财经纪律和财经政策,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建立“行为依法、管约有度、活而有序”的经济秩序,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根据党和国家的财经纪律与财经政策,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领导下,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实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是指学校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和统一财会业务领导;集中管理是指学校的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集中管理,财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行和会计事务集中管理。
第五条 学校设立财务处,财务处在校行政领导下,统一管理全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配备相应的专职会计人员。财务人员应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
第七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若干规定(试行)》(苏委字[2000]9号),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校办产业政策及重要财务规章制度等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筹措经费,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等重要经济活动经党政联席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学校应在预算年度开始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预算即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的编制分两个层次:部门预算和预算分配方案。
第九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预算编制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强化效益。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预算应参考以前年度预算实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编制预算。预算编制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一)编制的准备工作。财务处应在相关部门支撑配合下,于9月30日前做好学校基本资料数据的收集工作,包括在校生数、当年招生计划书、毕业生数、在职在编职工数、离退休职工数以及教学、办公、后勤等下年度投入计划等。
(二)收入预算的编制。学校六大类收入的编制依据为:财政补助收入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制;上级补助收入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定额和补助标准编制;事业收入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学生人数计算编制;经营收入参照上年和本年业务量及收费标准编制;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根据附属单位按规定应上缴额编制。
(三)支出预算的编制。支出的编制参考上年度预算实行情况,同时根据本年度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力可能进行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按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各部门先申报计划,由财务处汇总并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会讨论。支出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实行,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一条 预算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省教育厅财务处和省财政厅科教文处(预算处),由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实行。
第十二条 预算计划的实行。校内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实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预算。财务处必须加强预算实行过程中的管理和控制,坚持按预算计划用款,坚决杜绝无预算和超预算开支经费。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对预算超支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暂时停止其用款,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超支单位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三条 预算调整。财务处每年9月前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下达的正式预算,结合学校上半年预算实行情况和下半年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当年的预算调整方案。个别单位由于特殊原因需临时追加专项补助,必须书面报告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后,转送财务处汇总,按经费管理权限审定后由财务处实行。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各单位应按财务处的要求,认真总结和分析本单位当年预算经费的实行情况,并将总结交财务处。财务处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的要求,对全校的财务活动进行年终决算,认真总结和分析本年度预算的实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五条 学校分配给各单位的公用预算经费(不包括专项经费),采用“预算包干、合理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节余额度结转下一年度由该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使用经费时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人负责审批签字;如分管领导不在,可委托该单位其他领导代签字,否则财务部门将不予受理。如果审批人发生变动,必须及时通知财务处。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